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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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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友龙 《金融会计》2004,(11):27-28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作为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票据权利票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它是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其权利的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其二,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一经发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本身合而为一。只有取得证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也只有依据证券,才能行使票据权利。所以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要求伴随票据的支付。其三,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人首先可以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向主债务人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持票人要真正实现票据权利必须合法取得并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善于依法履行权利保全手续。  相似文献   

2.
常珂 《西南金融》2005,(5):44-45
现行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程序中,除了补发票据之外,没有肯定失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因而失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不完整的,获得救济的票据权利仍有可能落空。本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缺陷,并对完善失票人的追索权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  相似文献   

3.
贴现是持票银行用现款买断票据权利的行为。贴现持票银行的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主要票据权利。贴现持票银行在票据到期经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而道拒时还可行使追索权。持票银行可享受票据法规定的许多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避免风险。  相似文献   

4.
商业银行失票救济方法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红军 《金融会计》2003,(11):27-28,30
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商业银行会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票据(这里指银行承兑汇票,下同)丧失。作为失票人,商业银行丧失票据一般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在叙做票据贴现后发生失票。其二是作为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的票据但尚未付款前发生失票。本文仅就上述两种情形展开讨论。我国的《票据法》及其相关法规虽然对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如何恰当地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商业银行作为失票人应当如何进行失票救济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胡红军 《金融纵横》2003,(10):44-46
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商业银行会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票据(这里指银行承兑汇票,下同)丧失。作为失票人商业银行丧失票据一般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在叙做票据贴现后发生失票。其二是作为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的票据但尚未付款前发生失票(本文仅就这二种情形展开讨论)。我国的《票据法》及其相关法规虽然对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如何恰当地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李伟群 《上海金融》2007,(10):73-75
票据因遗失、灭失等发生票据事故失去票据的时候,失票人就无法行使其票据权利,其利益也自然受损。为使失票人免遭利益损失,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付款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可是,从英美法体系中移植到我国票据法中的请求付款诉讼这一制度却在我国并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问题,本文从中、英、美不同的法律规定出发,探究原因,积极开展讨论。  相似文献   

7.
林朝阳 《时代金融》2009,(8X):68-69
在商业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况,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救济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丧失人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1]。根据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属于债权的有价证券中的金钱债权,其主要特征包括: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以及无因证券。票据的上述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相对人提示票据,才能顺利实现票据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由于各种原因遗失或者毁损的情况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因此,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补救措施,使得票据丧失以后,票据权利人仍然能够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9.
于晓宁 《新金融》2001,(3):32-33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救济措施行使票据权利。一个有效的完全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就可以采用这些救济措施恢复权利。但如果是空白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颇多争议的问题,本试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0.
一般来说,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取得以票据的占有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为必要。然而,一旦票据丧失,失票人是否也同时丧失了票据权利?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认为,失票人同时丧失了票据权利,因而采纳了另行诉讼的立法方式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11.
郝素英  罗爱华 《理财》2001,(11):15-15
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丧失后的补救途径均有明确规定,大致有3种补救方法,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每一种方法,都有不同的条件限制,要求当事人适情选择,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一、向付款人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后,持票人首要的选择是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以冻结票据项下的款项,但并非所有的票据都可挂失止付。《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票据法》(修正)在票据失权方面存在诸多立法失误。票据权利丧失,即票据失权,包括票据权利绝对丧失和票据权利相对丧失。它在诸多方面有别于票据权利消灭,不可混同使用。票据权利人会因多种情形而丧失票据权利,国内票据立法为失权人权益救济提供了多种保护途径,但比较各国票据失权相关立法,在失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我国票据失权立法仍有待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13.
时效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状态),连续、不间断地经过法定期间,从而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诉讼时效即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行为连续经过法定期间后,权利人将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则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票据丧失后适用公示催告是票据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对《票据法》涉及的公示催告制度规定不够完善,致使票据遗失后,失票人极少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补救票据权利.应当尽快从救济制度、申请主体、适用对象、公告以及除权判决的效力等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票据公示催告制度.  相似文献   

15.
崔洁 《金卡工程》2009,13(11):184-184
票据法理论上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后的救济性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定性有助于票据实践,助长票据的流通。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信用工具,在商品购销中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单位的欢迎,有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企业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以致承兑银行拒绝承兑。发生这种情况,持票人应如何实现票据权利呢?一、要确保票据不失去权利。《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即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时,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继续行使票据权利。二、如何实现票据权利。1持票人要立即与开户银行联系,取得…  相似文献   

17.
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目前,银行逾期及“双呆”贷款占整个…  相似文献   

18.
郭晓宇 《金卡工程》2010,14(8):195-195
空白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出票人签名以外的其他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作记载或者不作完全记载,而待持票人予以记载或者补充记载的票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用卡、个人支票等信用工具的大力推广,原有的空白票据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票据实践的需要。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是不完善的,仅规定了空白支票,没有规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给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第1款:支票上未补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最高院于2000年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以五个条文规定了空白票据未填补前的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空白背书及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等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五个条文与我国现行《票据法》构成了我国目前的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虽然规定了空白支票制度,但是对空白补充权的规定极其简单。同时关于空白票据的挂失止付也没有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我国关于空白票据的理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需要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9.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以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可能性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银行信贷业务中经常要遇到且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对于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银行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只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按所载义负责。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是据无因性在法律上的体现。票据无因性的内涵是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谁持有有效票据谁中以主张票据权利,至于持票人因何而取得票据,票据为什么而作成,均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须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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