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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  相似文献   

2.
国税函[ 2 0 0 4 ] 1 1 9 7 号 2 0 0 4 年 1 0 月 2 9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6,(24)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相似文献   

4.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1,(3):23-24
●我公司应补缴税款是否可用留抵进项税额抵减?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  相似文献   

5.
钟明森 《财会学习》2014,(10):69-70
正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说得通俗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后续支付  相似文献   

6.
《财会学习》2013,(2):7-7
◆政策背景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会产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然而,如果纳税人在清算期期末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不予退还,并应作为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的费用处理。  相似文献   

7.
税务机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为规范发票开具、促进电子记账应用、加大信息管税和税源监管力度、堵塞税收漏洞、遏制偷逃税行为,为纳税人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必将有效推进依法治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但考虑到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明确,  相似文献   

8.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会学习》2022,(20):前插1-前插1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相似文献   

9.
破产程序中企业留抵税额如何处理的问题存在诸多争议。破产企业因资不抵债等原因,通常不满足留抵退税的条件,而又因停止经营等情况,破产企业一般没有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实践中,在破产企业没有增值税欠税的情况下,部分管理人主张以留抵税额抵销破产企业其他税种的欠税,而有些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留抵税额只能抵销增值税的欠税,不能抵销其他税种的欠税。此处涉及到税收法律规则与民商事法律的衔接与适用问题,笔者将从一则司法案例出发,探讨破产程序中增值税留抵税额性质的界定,并进一步讨论抵销权在破产领域的适用问题,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19,(17)
<正>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相似文献   

11.
《财会学习》2022,(20):I0002-I0003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公告)明确,扩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14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相似文献   

12.
一、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变化对出口退(免)增值税计算的影响依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的计算公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在计算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当通过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两者的大小来计算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相似文献   

13.
财会动态     
《财政监督》2012,(23):79-80
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文件分别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4.
2022年,我国推出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本文从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出台背景出发,详细梳理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形成原因,既有税收制度、国家逆向调节政策等政策性因素,也有企业销售季节性、生产周期长、特殊生命同期等个体因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发展历程,对比2022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主要变化,通过比较我国与国际上实施增值税国家对于留抵税额的通行做法,提出进一步优化当前我国留抵退税政策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存货价值与其增值税留抵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即:存货价值减少必然引起留抵税额的减少;留抵税额增加,存货价值也相应增加。这种相关关系,可以作为判断一般纳税人财务、税收核算是否准确的依据,有利于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一、外购物料价值是存货价值的基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能源、半成品、产成品等统称为物料。物料价值的组成分为两部分:  相似文献   

16.
《财会学习》2022,(20):I0001-I0001
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相似文献   

17.
徐勇 《税收征纳》2014,(11):36-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相似文献   

18.
《税收征纳》2023,(12):46-47
<正>【问题1】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相似文献   

19.
崔军  花培严 《税务研究》2023,(2):130-135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研究发现,我国留抵退税政策演进在行业试点的选择上遵循了分类管理的政策逻辑:首先,在留抵税额规模大、留抵税额负担重的行业试点;其次,进一步在战略重点行业和民生相关行业实施留抵退税政策。坚持分类管理能够保障留抵退税政策的长期实施:一方面,要针对不同行业分类施策,统筹好产业发展和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要适时调整分类管理政策,提高留抵退税政策的可持续性。  相似文献   

20.
戴来贵 《涉外税务》2006,221(11):77-78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出台之前,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在法律上是一个盲点。在具体操作时,部分基层税务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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