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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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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道路运输》2009,(4):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长期以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车”、私家车一直是影响客运秩序和安全的隐患,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专项整顿。众所周知,此类车辆取证难、处理难,对已取得违法运输证据的车辆,如果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处理,只适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具体操作中最少要处3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11,(10):36-36
我们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时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有非法所得的,一定要没收违法所得,再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如说,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本趟次载了4名旅客,从某地到某地,每人收了8元钱,共计收732元钱,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2009,(5):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个体小型面包车数量急剧增长,其中部分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但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如这些面包车经取证确实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工作中,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06,(11):39-39
我们查到一辆从事非法经营的小货车.货车价值仅万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业户由于经济困难.向运管机构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运管机构经研究决定,给予该业户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办经营手续。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此情形应最低处罚3万元.运管机构在违法行为通知书上填写的是3万元罚款.但实际处罚没有到位。对于上述情况.处罚决定书上是填写实际处罚金额,还是填写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金额?请答复为盼。  相似文献   

5.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非法营运)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没有对认定“非法营运”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取证难和认定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2006年3月15日,焦作市运管局稽查大队查处了一辆货车,由于车主不能提供相关营运证件,稽查队按照无证经营出具了处罚3万元的罚款通知书。车主认为处罚太多,无力支付,就三番五次向稽查队求情,恳请交纳3000元罚款后了结此事。执法人员按照“罚前培训”制度的要求,责令车主到焦作市运管局法制培训室接受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车主在学习《道路运输条例》过程中了解到客运经营者、  相似文献   

7.
去年年初,绍兴市某县运管所对一辆擅自改装的营运货车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车主认为罚得太重,提出异议。一位执法人员的回答是:“我罚你一万元,依据的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同样依据这个法规这个条款,我还可以罚你1.5万甚至2万。现在罚你1万元,还算照顾你的。”言外之意,被罚车主还得“感谢”他一番。这类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例,似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  相似文献   

8.
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宗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的案件。该车系个人所有,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适用哪条法规对其处罚,大家分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6,(8):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处运政稽查人员在路检路查中,查获我市通宇运业有限公司新增的一辆东风144货车未办理车辆营运证,就从事道路货运,稽查人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车予以暂扣。随后,该车司机回公司拿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是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另一种是不能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只能责令通宇公司限期为该车理车辆营运证。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1.
《中国道路运输》2012,(2):34-34
我所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查扣了一辆挂靠永城市友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的卧铺客车,该车无道路运输证也无包车牌,系旅游公司包其车辆从永城至北京。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有二种处理意见,一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二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这种行为违反了该规定的第四十条,依照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请问,以上二种处罚哪种更符合事实?或者都不妥,该依据什么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2004,(10):32-3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对该条规定,我们有一点疑问。如我们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辆普通小型客车(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对此违法行为,我们能不能以《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5,(8):34-34
最近我们接到举报,称有一辆持普货道路运输证的2吨厢式货车从事零担货物运输,严重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要求我们处理。我们当即对该车检查。经查,该车普货运输营运手续齐全,但满载的各种水果、蔬菜等货物是由5个托运人分别托运的,确实是在经营零担货物运输。在对此案定性和处理上,我们内部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按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来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来处理。  相似文献   

14.
2007年5月11日,浙江如雷管业有限公司职工朱某驾驶公司的货车从常山返回台州,途经仙居时,接受了仙居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的检查。经查,该货车的车厢上加装超出货厢栏板高度的6根铁柱,相当于加高栏板64公分。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仙居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认为该车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5,(2):33-33
在学习《道路运输条例》过程中,我对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处罚对象难以明确,特向编辑部请教。第六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这一条规定处罚的是驾驶人员还是道路运输经营者?  相似文献   

16.
2005年12月2日,重庆市合川古楼镇刘某、颜某二人与殷某(重庆合川某汽车租赁公司股东之一)口头协商,从合川市包车到荣昌县,往返160元,由殷某驾驶,给其40元。该车行至渝隆公路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时被荣昌县运管所执法人员查获,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殷某送达了违法通知书,对该车实施暂扣并出示了车辆(设备)暂扣凭证。同年12月6日,荣昌县运管所送达重庆市道路运输案件告知听证权利书。12月29日,运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无证经营为由,处以殷某所在的汽车租赁公司三万元罚款。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06年1月11日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荣昌县运管所的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5,(8):35-35
2004年10月,我处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中发现一辆长安面包车涉嫌非法营运。经查,该车乘客是从赵家包车到石河,乘客与驾驶员(也是车主)口头协商运价40元(讲好到达目的地才付运费,有乘客笔录)。我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拟对该车罚款3万元。此前已有人举报投诉该车经常非法从事包车业务。根据当事人要求,此案目前已进入听证程序。请问,未付运费的口头协议能否作为本案的处罚证据?如果能,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6,(4):42-42
我是贵刊的忠实读者。在货车从事客运怎么处理的问题上,我看到贵刊的答复都是按《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进行处理。对此,本人存在很大疑虑。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14,(7):33-33
Q我们在路检路查中发现一辆营运客车未按规定在每日发班前做例检,在汽车站外载客发班。我的同事认为该车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20.
2005年12月8日,萍乡市运管处执法人员查扣了一辆无证经营的厢式货车,运管人员对当事人耐心劝导,长时间宣讲法规,但车主和驾驶员始终不予配合。车主先是强调他不知道要办营运手续,后又说他曾到过运管机构办手续,因要他补缴自购车之日起的各项规费并要罚款,所以就拖下来未办。僵持一段时间后,运管人员只得请来道路清障车将这一非法营运车辆暂扣。车主最终无奈承认了错误,依法接受了罚款处理,并按程序补办了车辆经营许可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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