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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9,(4):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长期以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车”、私家车一直是影响客运秩序和安全的隐患,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专项整顿。众所周知,此类车辆取证难、处理难,对已取得违法运输证据的车辆,如果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处理,只适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具体操作中最少要处3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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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绍兴市某县运管所对一辆擅自改装的营运货车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车主认为罚得太重,提出异议。一位执法人员的回答是:“我罚你一万元,依据的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同样依据这个法规这个条款,我还可以罚你1.5万甚至2万。现在罚你1万元,还算照顾你的。”言外之意,被罚车主还得“感谢”他一番。这类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例,似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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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宗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的案件。该车系个人所有,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适用哪条法规对其处罚,大家分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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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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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1日,浙江如雷管业有限公司职工朱某驾驶公司的货车从常山返回台州,途经仙居时,接受了仙居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的检查。经查,该货车的车厢上加装超出货厢栏板高度的6根铁柱,相当于加高栏板64公分。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仙居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认为该车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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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日,重庆市合川古楼镇刘某、颜某二人与殷某(重庆合川某汽车租赁公司股东之一)口头协商,从合川市包车到荣昌县,往返160元,由殷某驾驶,给其40元。该车行至渝隆公路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时被荣昌县运管所执法人员查获,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殷某送达了违法通知书,对该车实施暂扣并出示了车辆(设备)暂扣凭证。同年12月6日,荣昌县运管所送达重庆市道路运输案件告知听证权利书。12月29日,运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无证经营为由,处以殷某所在的汽车租赁公司三万元罚款。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06年1月11日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荣昌县运管所的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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