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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在预防企业破产、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其在重整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经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重整援助的实施; (2)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职工权益的保护; (4)对管理人的规制; (5)重整信息的披露.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对策: (1)完善重整援助机制; (2)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4)完善管理人的职责和监督机制; (5)规范与完善重整信息的披露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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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4(2):47-48
随着现代企业的建立,企业优胜劣汰已成趋势,建立企业矿产预警制度,以揭示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预防企业破产,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企业破产而给债权人及利益相关带来损失,同时了为企业破产机制的规范发展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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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奎明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42-48
预先重整是结合司法重整与法庭外债务重组的一种混合型企业拯救机制,在实践中发展出适用或不适用破产法典的两种模式。相比我国传统的企业拯救机制,预先重整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与确定性,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同时保护利益相关者。我国在借鉴预先重整制度时,可以根据需要兼采两种模式,进一步厘清预先重整的启动、转化等程序性问题,并通过司法备案、程序指南等方式对国外的模式实施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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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策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4(4):34-35
本文针对现行企业破产法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正在修订的新企业破产法的几个主要价值体现。企业破产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体现法制的基本原则,平等地适用各类市场主体: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的作用是规范企业破产或挽救企业,因此,清算重整、和解成为企业破产法的三个基本制度。同时,文章指出了一个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深化体制改革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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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救是一种帮助危机企业摆脱困境的行为,国外已经有以此为生的职业,我国虽然早就被学者提出,但是尚没有付诸实践。随着《破产法》的不断完善,企业营救机制亟待建立。本文通过简单阐述企业营救,公司重整和政策性破产,并结合相关理论和现实情况提出我们国家目前建立企业营救机制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同时就企业营救的实施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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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文献认为,政府的过度保护、金融机构的无限支持、市场供需剧烈变化、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企业自身因素是"僵尸企业"产生的主要原因。"僵尸企业"长期存在将降低行业资源配置效率,导致经济增速下滑、产能过剩加剧、资金链安全出现隐患以及扰乱市场秩序。关于债务处置方式,从企业角度看主要有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从银行角度看,主要有债转股、债务批量转让、减免核销不良贷款等方式。在债务处置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兼并主体的意愿不强、动力不足;破产重整程序运行不规范,未能充分引进社会投资人发掘和提升资产重组价值,名为重整,实际为清算;"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机制不健全;债务批量转让时资产的估值难以确定;相关不良贷款减免核销规定条件较为严格等。探讨和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债务处置的方法和经验,学者们提出了相关建议,如分类处理"僵尸企业"债务,继续优化单户转让、贷款减免等政策,适当放宽核销标准,加快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严厉打击逃废债,积极发挥债委会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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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亚蝶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3):179-182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对实现重整目的,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重整企业竞争力以及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国家和地方对企业信用修复规范和实践的探索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有利契机,但我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目前依旧面临“认知错误”“规范不足”“实践不一”的困境。因此,提出“信用修复聚焦于重整企业履行行为”“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法律规范”“以失信程度、重整阶段为标准设定信用修复细节”的建议,为高效、规范地完成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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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当今中国企业改革的一个艰难话题。这方面的理论探索最近几年才开始,《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才实施,企业破产的实践也走得太慢。我国从《破产法》实施至1993年年底,共受理企业破产立案1385件。企业破产申请率1990~1992三年平均值为万分之零点九。而美国1985~1987年企业平均破产率为1.1%。我国企业由于体制的僵化,机制的残缺,习惯的束缚,企业好坏难分,优劣拖带。人们常常叹息:“该活的活不好,该死的死不了。”有的亏损企业一拖几年、上十年“僵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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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红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5):164-165
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设立了公司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和巨大进步。公司重整制度在拯救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的同时,还维护了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然而,尽管公司重整制度最终得以在我国确立和发展,但是公司重整制度在现实实践中的运行也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不断完善公司重整制度是破产法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内容。本文试从公司重整制度的定义、目的、作用和特点入手,探讨我国破产法公司重整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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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1)
困难企业拯救制度包括庭外重组、预重整和破产重整三个制度,但我国目前只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缺乏对庭外重组和预重整的规定。近些年,实务中已经开始了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为我国预重整制度的确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可结合域外经验与国内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预重整制度,由司法解释先行来规范实务中预重整操作,确立配套制度,结构稳定后修改立法,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完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2.
殷惠生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11(1):64-66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假破产真逃债、侵犯债权人利益、运作不规范、法规不完善等现象比较突出。完善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应采取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典、设立破产预警系统、建立破产管理制度、完善破产申报程序制度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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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我国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产品市场竞争机制作为外部机制减少高管代理问题的作用,研究认为,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在竞争性强的企业发挥作用较小。然后,从股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内在要求出发,证明其对高管的约束作用。考虑到国有企业可能存在产权不明、所有者缺位等特殊问题,使用了总样本和非国有上市企业样本分别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中国公司治理的完善应该在建设好企业破产机制的基础上,更多的在外部竞争环境较弱的公司中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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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日本保险公司强制重整制度的具体阐述,得出其对我国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借鉴意义。通过对其挽救制度和接管制度具体内容的探讨,认为,应该学习日本重视保险公司经营的精神,改变过去我国地分强调监管行政性的做法,并充分利用保险基金在保险企业重整中的后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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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伟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5):29-31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定和颁布,使我国从此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完备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这部法律在具体内容和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尚需解决,需要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在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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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铄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57-63
企业信用是企业第二张身份证,信用修复制度的建构是破产重整企业顺利再生的应有内涵.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目前我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缺乏顶层设计;从功能的视角看,我国存续型重整企业信用信息修复较为困难.建议未来首先在立法层面加以完善,真正实现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和信用修复制度重获新生,但在相关法律制定颁行前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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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格局即由此产生的技术创新、股市规模扩张和建立退市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多层次证券市场产生的基本因素。为此,必须努力实现主板市场的重整,建立独立的创业板市场,同时还要积极发展统一规范的和分散的两种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上市公司的累进退出,以优化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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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促使职工教育社会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成为适应商品经济要求的、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种机制的转变,势必触及列社会上的每个企业和全体职工的利益,必然增加企业破产和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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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常常使投资者和债务人蒙受巨额的损失,而导致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的财务出现危机。因此,对企业的财务危机进行预测,可以使投资者和债务人免受企业破产所带来的巨额损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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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但现行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着诸如批准条件过于宽松、缺乏法院行使强制批准权的程序性规定、未建立异议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等制度缺陷。因此,在我国,实有必要在现行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补充或完善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增加有关法院行使强制批准权的的程序性规定;建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异议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