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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混同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虽然在实践、立法和理论研究中被混同了,但它们在历史渊源、权利内容、变迁趋势等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两种不同组织和成员权的混同,在"正义"和"效率"两个纬度上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看作是现行农地制度的成本.混同的表面动因是为了农民的利益、节约组织治理和组织管理的交易费用,但深层动因却是国家通过其最底层的代理人--农村社区组织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控制,从而获得制度收益.通过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的法经济学分析,可知混同两种不同组织和成员权的制度安排的绩效是值得怀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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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缺乏必要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关键是成员权不明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成员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权和分取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最基本的成员权,可以独立表明成员身份,其他成员权都属于基本成员权的派生权利,因此,家庭承包方式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存在着多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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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研究——基于“土地征收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研讨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及其在土地征收中权益的实现途径分析,以期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基础参考。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与系统推理。研究结果:(1)成员资格的认定及内涵的界定,是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而成员权的高含金量决定了成员身份认定的复杂性;(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与特征表现为:土地是维系成员权的根本,成员权的财产边界意识强烈,成员权强调"家庭"单元,社会成员权应优先于经济成员权,成员权以传统伦理为基础。研究结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应遵循自治性、保障性、唯一性和尊重性4个基本原则;(2)成员认定及成员权内涵界定,应综合考虑户籍、承包权、权利义务、土地保障等多种因素;(3)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平衡;(4)土地征收中成员权的实现要坚持村级留存和直接分配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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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流动性逐渐增强,涉农纠纷亦日益增多,而大多数涉农纠纷牵涉到农村集体成员权(以下简称成员权)的界定及保障问题。可以说,如何合理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以及如何有效地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困扰我国城乡一体化及和谐社会建设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于2010年对全国12省36县实地调查所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描摹出农村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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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部分。因此,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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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要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生活基础,对广大农民及农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仍然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尚无立法解释,各级司法部门未作出全面完整的司法解释,国家农业、国土资源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解答,因此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目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以及集体资产等重大利益分配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本文笔者通过多年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调处农村涉地纠纷的实践中进行大量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借鉴省内外相关同行及专家意见,以及参照全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做法,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了概念理解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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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权利,是一种身份性、资格性权利,既是农民在集体内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亦是其获得土地保障的依据。农民的个体成员身份和集体的团体性组织结构是我国农村中的现实场景,同时也是农民权利制度构建的国情因素和前提条件。对于农民权利问题的研究,必须着眼于个体成员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双重构建,实现利益上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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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问题。关于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统计分析显示,目前各地存在立法层级低、内容结构形式多样、认定标准未达成普遍共识等问题,成员权益难以保障,应从法理层面重新审视这一难题。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双层建构理论的提出既回应了历史逻辑、规范逻辑和自治逻辑,又是对现有实践冲突的弹性调和。成员资格认定应区分为基于集体财产基础上的原生性成员资格认定和基于实质贡献基础上的自治性成员资格认定。原生性成员资格认定应采“户口+社会保障标准”,立法表达为“初始取得”;自治性成员资格认定应采“实质贡献+程序通过标准”,立法表达为“加入取得”。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应在《民法典》中运用引致判断条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体系衔接,在成员资格认定规则的立法技术上应遵循“具体列举+兜底条款”模式,以保持规则内容的适度开放性;在内容安排上,应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重构双层认定标准体系并进行程序性补足,全面构建成员资格认定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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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设置是为了改变先前农地两权分置模式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单独的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土地分配上的一种独立表现形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该权利虽然具备一定的成员权属性,但主要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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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是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也是实施农村分配和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分配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泰州海陵区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和条件,建立健全了海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促进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全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成员15.56万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纳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有2823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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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村观察》2015,(5)
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细织结构的内在冲突,根据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重新解释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宪法基础。本文认为,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难点主要是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成员权制度,进而提出建立成员权制度的关键是实现成员资格的开放性,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和现代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律规则,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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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继承面临的法理障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人身性的社员权;农地经营权流转面临受让主体的身份障碍,制约了农地财产功能发挥。研究结论:"三权分置"后农地经营权主体身份呈复合性;无承包权的农地经营权受让人可设置为新型成员权;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建不同种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用地的共有权和专有权,且保障新成员与原社员在用益物权上平等;在条件具备时完全以物权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代人身性的社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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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村、组集体)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一直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原因在于它反映了国家、集体、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改革以前的收益分配问题,改革以后的农民负担问题,都涉及到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关系到农村的发展与稳定。本课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农村经济体制约演变,村、组集体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变化,以及当前面临纳新情况出发,全面总结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深入地分析了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改革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的设想及建议。总体结论是:长期以来,农村出现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紊乱,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约法律、体制不够健全,在于政社不分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因而出现主人或主体“缺位”,行政部门“越位”,财务会计入员“虚位”的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首先是修订完善《民法通则》,增设“合作社法人”条款,明确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其次是按照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的要求,明晰各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理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第三是针对集体经济“人人都是主人,人人又都无法做主”的特点,建立以财务公开为主的民主监督和以政府部门业务检查为主的审计监督的双向监督机制;第四是加强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以适应会计电算化、财务公开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本课题力求尊重历史事实,反映各个时期的特点和变化,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放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考察。力求透过现象分析本质,找到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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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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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赴皖执法检查组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既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因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法制日报,2011年10月21日)。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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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要件——基于公有制下生产、生活资料公平分配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学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件的界定,忽视了我国宪法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目的 .计划经济时代下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将户籍作为成员资格要件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依然以户籍作为成员资格要件已不合时宜.为平衡进城农民和留在农村的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当将户籍从资格要件中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