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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为便于纳税人学习和掌握该政策,本刊第7期已刊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政策解读》上半部分,本期刊登该文的下半部分。——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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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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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土地使用权转所得征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24号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4号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24号公告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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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这对业界炒得沸沸扬扬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的问题,自《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到国税发[2009]3号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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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5,(3):6-7
政策背景
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一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一些非居民企业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首次明确了对于此类问题的反避税管理。698号文仅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对698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补充和完善,且72号公告废止了698号文第九条规定。 相似文献
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一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一些非居民企业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首次明确了对于此类问题的反避税管理。698号文仅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对698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补充和完善,且72号公告废止了698号文第九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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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在规则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和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提高了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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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企业收购、债务重组、合并分立等重且行为,防止企业通过重组转移资产溢价,推迟或逃避国家税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重组业务涉及当事人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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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国际税务部门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大了力度,政策掌握和执行也逐渐规范化。近年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管理费等费用,此类外派模式较普遍存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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