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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可以通过签订合同 ,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取得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 ,承包人死亡 ,其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呢?《继承法》第四条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到个人收益 ,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 ,在承包期间 ,一旦承包人死亡 ,会同时发生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是个人承包应得到收益 ,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这是财产继承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由《继承法》调整 ;二是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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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村民甲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与妻儿一家三口分得8亩承包土地,后甲的儿子与同村乙女结婚。在甲去世后,其妻与儿子一家生活不睦,甲妻能否要求和儿子分别继承甲的承包份额?解答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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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议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安排确定后,农户家庭承包地继承的问题将更多出现。农户的承包地继承,不能一概而论,需分类讨论。当前我国农民家庭承包地从用途和类型上可分为农地、林地、水面和四荒地。从来源上看,这些承包地的来源途径分别有向集体承包方式,也有经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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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始于七十年代末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广大农户争得了在村社所有名义下的农地使用权。但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制度,多年来未能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它与传统小农经营方式紧密关联,成为当今中国农村走向市场化,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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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公民财产意识不断增强,城镇居民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纷纷要求国土部门按照<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将继承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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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社会转型进度的加快,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随之发生变化,农村土地承包中一些积累多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渐增多。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需要厘清根源,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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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农户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本文比较分离后的农户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发现农户承包权继承可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的制度障碍。分析农户承包权的性质可见,具有身份属性的农户承包权作为遗产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其他继承人因不具备成员身份被排除在继承主体范围之外。建议赋予农户承包权物权属性的法律地位,合理规制继承主体范围,限制继承人取得的农户承包权,构建农户承包权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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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芬同志: 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的承包"两种方式."家庭承包"是广大农村普遍推行的、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方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针对耕地、林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其它方式的承包"是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这类承包的承包人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就你述及的情况,你们家4.5亩的耕地属于"家庭承包"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