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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源于自然法理念下的恢复性司法原则和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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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系统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执行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需要正确理解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明确刑事和解的模式,精确理解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与条件,并且应该建立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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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的形式来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具有明显的契约性特征,是契约理念在公法领域的实现。刑事和解具有公法契约属性,包含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对结果的可预测、契约信守、程序公开、透明等契约精神。但是,契约理念对和解制度是把双刃剑,在推动和解当事人人权保障价值理念的同时,对罪刑法定原则、平等等法律理念提出了挑战。因而,契约行为的规范化是保证刑事和解制度公平公正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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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未成年加害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未成年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请求被害人谅解,赔偿或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失,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由司法机关作出撤案释放、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