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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判断。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中也都对此做出相应规定。在这里,无论是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还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拆迁,都不可回避地需要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的原则特征和我国公共利益的实操性界定等方面揭示房屋征收及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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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灶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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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征收拆迁工作被地方政府视为"天下第一难事",如何克服第一难事,笔者认为,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征收拆迁工作的致胜法宝。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是征收拆迁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法律要求征收拆迁工作必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等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求意见和听证程序的条款,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依法征收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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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问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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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也针对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作出了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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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拓展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灶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显然,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仅仅考虑土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人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其他国家相比,补偿范围显然偏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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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说,这是继《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的又一次比较重大的改革。《条例》明确对于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政府完成,并且征收房屋的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这一改变,一方面引发了与现行土地供应制度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影响到土地供应的来源,进而影响到城市建设的速度与方式。一、土地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供地程序(一)基本建设程序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用地程序,我们通常称为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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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征用制度的不足与初步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强制地将属于某使用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回或收归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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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里,法律强调的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在征地实践中,“被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及农业生产设施常常因实施征地遭受破坏,致使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蒙受损失,引发征地纠纷,诱发征地上访、集访、重访。本文试图通过对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损失补偿探索,进一步丰富征地补偿内涵,寻求建立全覆盖的征地补偿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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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发端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53年的《国家建设土地办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为中心的土地征收制度法律体系。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以农业生产平均产值为补偿依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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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适用建筑物(构筑物)征收执行程序是完整实施宪法法律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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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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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颁布实施的《宪法》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建议,增加了补偿内容,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究竟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多少补偿呢?因此,应在宪法中写入对被征土地的农民给予全额补偿,或至少强调合理补偿。否则,如果仅仅提“给予补偿”,而没有任何可依据的标准,那么,当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很低的象征性补偿,从而事实上造成对农民的剥夺时,我们就无法判断这些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首先,公共利益的范围有大有小:大到整个国家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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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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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和征用制度
征收是任何一个国家均存在的制度。征收是一个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手段。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明确了征收制度。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