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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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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文以A股为例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在股权结构、股价和投资收益上的利益不对称进行了分析,得到了在股权分置下流通股股东承担了与其收益不对称的风险,为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
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让非流通股变成可以流通的股份,必然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换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问题。为协调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两者的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取得流通权的成本。对价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是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关键。对价方式的多样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  相似文献   

3.
对股权分置改革对价问题的理论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让非流通股变为可以流通的股份,必然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换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问题。为协调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两者的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取得流通权的成本。对价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授资者的利益,而且是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关键。对价方式多样化为授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  相似文献   

4.
对股权分置改革对价问题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让非流通股变成可以流通的股份,必然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换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问题.为协调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两者的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取得流通权的成本.对价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是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关键.对价方式的多样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  相似文献   

5.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股市利益格局的一次重新洗牌,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东等多方利益。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由非流通股东控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小,持股分散;非流通股股东处于股权分置改革的优势方,流通股股东属于弱势群体。流通股股东人数众多,是中国股市未来发展的脊梁,应该受到重点保护。保护的措施应该使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拥有公司的知情权、话语权、表决权,全流通过程中应该向流通股股东让利,降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使流通股东能在改革中获利.至少不亏本.  相似文献   

6.
周兰 《新智慧》2006,(2):15-16
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股票的全流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对价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获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权。  相似文献   

7.
候迎新 《新智慧》2006,(2):21-22
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给流通股股东以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一般有付现、送股、缩股三种方式,付现方式会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流量但不影响其持股比例,送股及缩股方式虽不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流量但减少丁其持股比例。不同的支付对价方式会对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要素产生不同的影响,笔对此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8.
当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顺应了市场规律的要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试点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基本有四种:送现金、送股、缩股和送权证,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方式往往组合运用。一、支付对价的性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理论依据是:流通股股东拥有流通权,流通股股价包括创业溢价和流通溢价;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因此,支付对价的实质是支付流通溢价,而不是给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并未造成损失。一般而言,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明显大于支付对价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例如,上市公司“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股东以放弃9%的控制权和支付4800万元现金的代价,取得66%股份全流通的流通权。二、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支付对价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从而导致会计处理发生变化。例如,原先对上市公司控股的现在不能控股了,则不能再将有关上市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本来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现在因无法施加重大影响而改用成本法核算。下面具体...  相似文献   

9.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正式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开始着手解决困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一、首批试点公司改革方案评价笔者采用“还原法”来评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批四家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步骤为:第一,重新评估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投入,得出非流通股的真实总成本;第二,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实际持有股权比例变动日为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招股(IPO)以及配股、增发、可转债转股时各原始股东的实际投入成本重新分割其股权比例;第三,剔除因公司股利分配而对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投入成本造成的影响;第四,在以上步骤的基础上,计算出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应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包括股票和现金对价);第五,比较试点公司改革方案和上述计算结果的差异,并做出评价。1.三一重工(SH600031)。三一重工IPO日为2003年6月18日,发行价格为15.56元/股。其股票上市至今,未发生可能引起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实际持有股份份额变动的事项,并仅在2004年5月17日执行了每1...  相似文献   

10.
股权分置与上市公司绩效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股权分置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这种将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作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做法导致了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目前关于股权分置的实证研究所获得的结论是相互矛盾的。本文认为,非流通股比重与上市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横S型非线性关系,即存在着双拐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随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比重的下降,企业的绩效趋于好转,但当非流通股的比重低于一定水平时,企业的绩效又开始下降,出现了第一个拐点;如果非流通股的比重继续下降至接近全流通的时候,企业的绩效又开始好转,出现了第二个拐点。非流通股股东的获利方式较好地解释了这一非线性关系。  相似文献   

11.
张凤莲 《新智慧》2006,(6):58-58
一、相关规定的不足 1.关于“股权分置流通权”的结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的“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会计科目,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予以资本化。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资产”项目下列示,平时不结转,非流通股股东禁售期满后出售股份时再按比例结转出售部分的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结转该项成本,与出售收入配比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这样做虽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很多是大中型企业,类似于长江电力、中石化等,  相似文献   

12.
运用财富再分配效应理论,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方式下两类股东的财富变化,结果表明无论是公开增发方式还是定向增发方式都会使非流通股股东财富增加,而且公开增发价格和非流通股股本越大,其财富增加越多。但定向增发方式下,非流通股股东财富增加值也在缩小,意味着流通股股东利益受损害的程度有所减弱,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应提倡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进行股权再融资。  相似文献   

13.
从可转换债券融资看上市公司两类股东的利益冲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体现了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却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在股权价值、股本扩容、股东收益和发行条款的设计等四个方面存在利益冲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完善股权结构和妥善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  相似文献   

14.
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取得流通权。支付对价包括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支付对价在理论上有违约赔偿观、流通权观、权益补偿观等观点。本就支付对价的理论及相关会计处理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相关会计问题实际上就是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支付对价其实就是购买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出可以通过未来实现流通权而得以补偿。从会计角度看,通过支付对价获取的流通权完全符合会计上的资产定义,应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定在长期资产中增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核算支付的对价,  相似文献   

16.
非流通股估价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解决非流通股估价问题的有益方法是:运用市盈率影响因素回归模型的非流通股估价方法,通过包含流通股比例及其它影响因素在内的市盈率模型中所揭示的流通股比例与市盈率的数量关系,推导出全流通后的市盈率,进而得到全流通后的股价,并推算出非流通股价格.  相似文献   

17.
股权分置时代,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最基本的特征是股权高度集中,并且居于多数地位的国家股,法人股不可流通,可以流通的只占少数的社会公众股。流动性的不一致导致两类股份股东利益基础的不一致,由此为根源,引发了公司治理的一系列缺陷,诸如委托代理问题的恶化、控投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严重、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等。因此,股权分置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诸多缺陷的症结所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原非流通股的逐步流通,原非流通股东有着较强的变现欲望。加之股权分置改革的主流对价是送股,因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已开始并逐步向分散化发展。本文意在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及其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从控股股东角度出发考察在有控制权利益的情形下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分析了可转换债券的债券条款、转股条款以及回售、赎回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5个主要条款,发现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本意是,维护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迎合投资人的需求,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没有实现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与投资人之间利益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9.
从控股股东角度出发考察在有控制权利益的情形下中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分析了可转换债券的债券条款、转股条款以及回售、赎回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5个主要条款,发现中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本意是,维护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迎合投资人的需求,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没有实现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与投资人之间利益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20.
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对股权分置涉及的非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国内外尚无准则规范。笔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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