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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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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柳 《现代会计》2007,(2):31-34
破产会计也称破产清算会计。当企业重组期结束后,如果重组失败,则企业进入破产状态,会计上选用终止经营假设基础上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在清算组的领导下,对企业破产财产、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变卖,并按破产清偿顺序偿还债权人的过程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会计。  相似文献   

2.
马秀云 《中国外资》2010,(12):84-84
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当中应用债务重组,获得重组收益,然而其确认时点和应用公允价值进行金额的确定问题在实务当中确有很大的争论性。本文简要介绍了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并针时存在的会计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3.
余长虹 《会计师》2010,(5):23-24
<正>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等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做了规定。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中却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5.
商品经济产生了企业的优胜劣汰、产生了企业破产制度,进而产生了企业破产会计的理论和实践。本文以1978年为起点,重点回顾了1978年以来我国企业破产会计研究的简要历程,分析了不同时期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影响,总结了破产会计研究的主要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我国企业破产会计研究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事件近年来时有爆发,如汉唐证券、金信信托、泛亚信托、中国租赁、安邦保险、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风险金融机构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非常重要,既关系到金融机构客户、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实际利益,也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能否正常平稳运行、会不会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问题.在这些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方式上,以往采取的方式既有破产清算(如金信信托),也有行政清算(如汉唐证券),还有接管后股权重组(如安邦保险、包商银行),或准破产重整(如中国租赁)等.在这些方式中,破产重整是一种非常高效、公平和有程序保障的方式.首先,破产重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的;其次,破产重整程序中金融企业可以合法开展必要的营业活动,避免营业急遽中断,保护客户合法利益;最后,破产重整中债权人能够集中起来,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监督企业偿债过程,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对待.但在实践中,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一旦运行起来往往困难重重,耗时耗力难见功成,甚至很多风险机构望而却步,止步于破产重整程序之外.  相似文献   

7.
谢丽芳  陈君微 《征信》2016,(4):85-87
在近几年的经济下行周期中,乐清市一些企业债务危机风险爆发,并沿融资担保圈蔓延,大批企业陷入错综复杂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涉案企业纷纷倒闭.当前,民营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演绎着乐清区域内新一轮经济洗牌,而洗牌的方式直接对乐清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乐清企业倒闭处置案例显示出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8.
破产重整情形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一系列重要程序与措施的决策者与推动者,在实现破产企业保值升值、平衡利害方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研究发现,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频率高、幅度大,且外部投资人引入等因素增加了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导致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难度较大;与此同时,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设计需兼顾《企业破产法》与《证券法》的多元价值需求,传统规则难以有效应对。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宜从形式至实质标准的考量、综合与动态的双重考量、投资关系与权力支配的双重考量三方面出发,进一步优化界定标准。针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问题,宜遵循挽救破产企业与公平清偿相兼顾的基本原则,考虑采取“安全港”豁免、听证会披露、分阶段披露等针对性措施,以进一步提升破产重整情形下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质量。  相似文献   

9.
重整是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预防性程序,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新破产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海外经验,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规定,为企业重整设计了良好的"游戏规则"。但游戏规则的落实需要配套的会计规范,本文拟就重整会计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17,(9)
破产重整是濒临破产公司脱困的一种战略选择,破产重整后能否脱困,重整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本文以财务管理角度出发,从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对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财务状况进行绩效分析与评价,总结不同破产重整模式对秦岭水泥财务绩效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李佳 《现代会计》2009,(2):27-30
一、导论 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七条明确: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相似文献   

12.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破产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经济现象,在《破产法》与企业破产相关机制影响下,破产清算会计的重要性越发凸显.破产清算会计作为一种特殊的会计工作,在企业破产清算相关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在企业破产越发正规化的今天,破产清算会计在会计工作体系中的实际地位也有了明显提升.本文将对破产清算会计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研究,在分析破产清算会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更好开展破产清算会计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3.
如何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并防范信贷风险,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热点问题.中国银行业由于受到经济政策,法制环境,以及自身经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存在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并仍在继续产生和积累,如果不能及时处置,就有可能孕育成较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积极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途径,提高资产回收率,减少坏账损失,防范金融风险是当前中国各类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但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单一,除债转股这一特殊手段和传统的催收、诉讼、拍卖、清算等手段外,几乎没有更为有效的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14.
周子旋 《中国外资》2011,(17):121-122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也是对旧《破产法》进行调整与修改。它对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和法令现状等问题的分析,研究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相对于传统破产清算制度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15.
一、企业在破产中存有利用破产之机规避法律、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中可以看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我国企业破产程序开始的法定原因.但是,在已经终结和正在实施的破产企业中,尽管有的企业确是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也有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未到此地步,也申请破产;有的企业虽然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但债权人并未要求清偿债务,而企业生产经营并未到不能维持的地步,也主动申请破产.  相似文献   

16.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21世纪,企业间竞争力逐渐增强,破产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破算清算会计发挥了作用,越来越受重视。企业在宣告破产后的15日内,即应有专门的清算组来对已破产企业完成接管,依照破产清算会计相关规范来对破产企业清算全过程展开监督。但在破产清算会计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若干问题,需展开深入分析与思索。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它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有很多突破和创新,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死"和"再生"问题意义重大,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是中国转型时期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在立法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争议比较大,新《破产法》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立法经验,对我国《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18.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公众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职能作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公众公司的重整方案进行审查和出具咨询报告;第二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再具有全面审查权。美国的制度对我国《破产法》与《证券法》的制定修改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的经历启示我们,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重整程序中尤其应当关注和监督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走实施。  相似文献   

19.
20.
一、引言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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