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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存在《预算法》上的障碍,地方政府也难以成为债券的最终责任人。缺少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与权力制约机制,因而很难保证地方政府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对项目资金的法律约束。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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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预算法》修正案最终恢复了现行法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预算法》还指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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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新预算法的施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前门"已被打开,数百只地方债券已经进入债券市场。但新预算法是否真的增强了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化程度一直是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已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不存在折价或溢价,因此其发行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是衡量地方债券市场化程度的主要指标。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新预算法作为虚拟变量与地方债发行利率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的关系,这表明新预算法的施行确实影响了地方债券的发行利率。在对2015年前后发行的地方债券分别进行回归的情况下,对比地方债券特征变量与地方债发行人特征变量的显著性变化,发现除地方债券的发行量外,其他变量在两次回归中均显著,而地方债券发行量在新预算法实施后对地方债券发行利率的影响变为显著的正向,这表明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化程度在新预算法实施后有了一定的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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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所发行的债券被称为地方政府债券。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目前为止,地方债券市场在我国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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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在西方各国已经是一种成熟的融资工具,但在我国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在现行预算法基础上有所突破,通过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从最初预算法规定的禁止发行,到财政部的代理发行,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的地方政府发债模式得以实现。(目前,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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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放地方政府债券的可行性分析与政策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发达国家发展地方经济和地方公益事业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加速发展,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公益事业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因此,有选择地开放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正当其时。本文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在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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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的立法和规定随着过去几年地方政府债务的快速膨胀,加上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大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国务院和财政部自2014年以来通过立法来逐步推动地方政府的财政体系改革,希望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更为完善、公开透明,债务增长有序可控,国库管理效率提高、杜绝腐败。2014~2015年相关的立法和规定包括:(1)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下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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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9年财政部首次允许新疆发行额度为30亿的政府债券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大门也已打开。例如财政部2009年在代理上海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76亿元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代理上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71亿元,代理浙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80亿元等等。我们不禁要问:在《预算法》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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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简称《办法》)要求,自2014年5月19日起,上海、青岛等十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标志着中国地方债改革试点进入新的阶段。从1998年之后《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发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