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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并相应地在不同意转让时负有购买股权的义务,法律同意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笔者通过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及通案例分析,认为三者同时设置并无必要,异议股东的购买义务内在地包含了股东优先于外部人购买股权的权利内容。而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已经暗含了不同意以此条件对外转让股权的意义,并在事实上排斥了股权的外部转让。故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系重复设置,应予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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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周律师:您好!我手中持有某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去年,一位朋友想购买我部分股权,我考虑后与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取了部分钱款。今年,购买我股权的朋友要求我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该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认为我侵犯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进行。请教周律师,我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另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孙先生孙先生:您好!一、股东转让股权,应遵从约定或法定首先,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看该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若有相应规定,应当从其规定。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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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2005年新《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阐释,明确了股东同意权的重新设置避免了股东会召开难的问题,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以及不同意转让的强制购买权与视为同意权。违反该条而签订的合同效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应当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区分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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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代持情形中,隐名出资人虽完成实际出资,但却并不享有股东资格、股东身份,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2014版)(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只粗略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名义股东消极履行股东权利,而公司其他股东又拒绝其显名请求时,隐名股东只能根据代持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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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践中,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注册资本不足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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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手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公司治理中,虽然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的权利都集中体现在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所以,股东无论大小其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但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存在股权过度集中、内部人控制严重和小股东的弱势地位等问题,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像红光实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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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是因为现实中还有一些人,特别是还有一些国有股东往往把自己等同于一般法人和个人股东,在行使国有股权时我行我素,或擅自低价转让国有股权,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国有股的收入,从而损害了国家所有者的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有一些国有股东还没有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以为国有股占大头就有说话的权力,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还没开,就把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直至经理人选给敲定了;股份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还在核算之中,国家股东就以收管理费等形式将其中一部分拿到了手,从而损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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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既有认为合同有效的,也有认为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采纳了有效说,从而在司法层面统一了裁判思路,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都无效,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最根本原因是其有害公益,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仅关乎股东私益,故而无效说不足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合同必然被履行,真正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是履约行为而非缔约行为,故而可撤销说和效力待定说亦值得商榷。区分原则解释路径更为可取,其认为此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买受人无权请求股权转让人履行合同,而仅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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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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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兵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6):58-59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颁布了《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285号)的规定,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加强了管理力度,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髓记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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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您好!我于2005年2月与王某、李某、张某共同出资组建成立龙辉家具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2月张某同意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我。我与张某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按协议付清了全部转让金,当我要求龙辉家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遭到李某的拒绝,李某称未经其他股东和董事会同意,说我与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请问我与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焱杰律师事务所,陈晓辉律师点评:根据你所讲的事实,我们认为:其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法无禁止性的规定,无须经过其他股东或董事会同意,也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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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针对股东积极主义现象的博弈模型讨论了在一次博弈和重复博弈状况下股东和高层经理的最优策略,从而得出结论:股东应当积极干预公司经营和树立严厉监管的“声誉”。另外还发现在激励因素影响下股东监管的必要性与动机都会减少,并进一步得出结论:对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经理持股计划行之有效,但对于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由于股权激励会对股东支付函数产生较大影响,大股东倾向于监管而较少采用股权激励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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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尚属原则性与指导性的规定,缺乏规则性的指导,对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带来的诸多难题与争议,使得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诉日益增多,并且伴随着问题复杂化的趋势。本文在深入剖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的基础上,总结了实践中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如何救济股东优先购买权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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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关系着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转让的制度设计决定着有限公司融资、投资和回收资本等一系列运营活动能否高效健康的发展。本文从股权的性质、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和股权转让限制的类型划分三个方面阐述了股权及股权转让限制的基本理论,然后从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同意制度的必要性和默示同意推定制度两方面分析了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同意制度,最后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两个方面诠释了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对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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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优先权制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良刚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5):52-54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同等条件”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做法。有学者主张以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从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要件看,这个“同等条件”包括:(1)转让股份的数量;(2)转让股份的价格;(3)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4)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实物资产支付、股权的置换等。因此,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时,其他股东才可行使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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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个人全部或部分股权。这种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名称变更或房地产的产权名称改变情况,笔者认为不应归为房地产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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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2007~2012年间发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资金占用之间的相关关系。研究结果显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强化了其资金占用行为,损害了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