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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因其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风险有限性和普通合伙的合理避税优势,成为国外早已流行多年的商事主体形式。我国于2006年8月通过了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商事主体形式。在这种情势下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的商事主体形式,较之选择公司、普通合伙,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但是我国立法关于有限合伙的保护仍有一些不足,投资者必须谨慎地运用合伙协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以防利益被普通合伙人侵害。当然我们期待立法在今后能进一步完善对有限合伙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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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纷纷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和,有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组织结构的优化,扩大规模,从而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但是,特殊普通合伙也会给合伙人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基于我国事务所转制的特殊时期,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给合伙人带来的道德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从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制度三个层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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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着截然区别.但有限合伙具备普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性,即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二者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中只有部分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待遇,而公司中的全体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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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该法不存在对于普通合伙人组织形式进行限制或规范的其他条款。为此,一般认为,除了以上的限制性规定之外,任何自然人、公司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中的GP。但是,我过PE基金的组织形式究竟有哪些?这些形式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不同组织形式对于LP权益的保护又有何影响?在实务操作中又有哪些问题?这些都是亟待讨论并予以解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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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理论和立法上的一大难点问题即是普通合伙之合伙人的确定,也就是法人组织及非法人组织能否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文章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在必要限制基础上允许法人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之合伙人,但对于非法人组织则应予以必要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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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理论和立法上的一大难点问题即是普通合伙之合伙人的确定,也就是法人组织及非法人组织能否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文章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在必要限制基础上允许法人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之合伙人,但对于非法人组织则应予以必要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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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景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4X):62-63
随着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先后修订,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15条和《合伙企业法》第2、3条进行法律解释,可得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允许了绝大部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转投资到普通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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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伙制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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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制简介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具有公司能轻易筹集经营资金的优点。从法律架构上来看,有限合伙是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仅仅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目前,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但其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较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其登记设立的目的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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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扬弃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各自优点、缺点,成为我国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承责主体、承责顺序、承责范围等进行厘清,得出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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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主要投资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是对公司型风险投资机构的一种制度创新.但我国的法律还未承认这种形式,其他条件还不成熟,所以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实行.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经过制度“变形”,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特殊代理关系引入到现存的风险投资机构中,探索出一条发展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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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量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PE)成为市场上的重要投资者。许多国有资本也以有限合伙人的形式(LP)参与到一系列股权基金与产业基金中,发挥国有资本的引领与放大作用。由于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进行运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运营管理。如何保证国有资本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许多企业关心的问题。本文就有限合伙制的基本概念及治理机制进行概述后,给出初步解决方案,以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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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平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3,(1):18-19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应当树立义务本位,因为合伙人义务的具体履行和实现程度,决定了合伙企业能否取得实体资格和存续发展。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的诸多义务中,基本义务对有限合伙企业意义尤为重大。这样的义务,对普通合伙人而言是信义义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出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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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仍须进一步完善——基于我国新修改《合伙企业法》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国川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1)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责任、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但本次修法,在把握"两种制度"的结合上还存在不足。因此,文章结合我国实际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两种合伙人的转化等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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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合伙企业法》由于缺乏细化的规定,给VC业的实践操作者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对于VC业的普通合伙人来说,充分利用新法规,通过设立“壳”公司、采取“双重身份”、信托、阻止有限合伙人进入清算组等方式可获得更多的法律利益和市场份额;而对于VC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利用“双重身份”参与管理、以“转让股份”代替“退伙”、破产程序等方式有效防范风险。《合伙企业法》有助于清除中国VC业的法律障碍,推动中国VC业的发展。[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