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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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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奕洲 《时代经贸》2014,(6):472-473
2010年我国对《国家赔偿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修改。当前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窄,规定过于粗疏,操作性较差,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参考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完善,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实现赔偿公平。  相似文献   

2.
国家推出"1+6"生态文明改革组合拳,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其战略的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在疏解和承接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对生态环境的损坏,这就涉及生态环境损坏赔偿问题。文章在有选择地分析了北京畜牧业和制造业功能疏解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后,探索了非首都功能疏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赔偿原则、建立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及其环境损失的测算。提出保障非首都功能疏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运行机制,包括生态环境论证机制、生态环境税费征收机制、政策统领导向机制。  相似文献   

3.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性环节。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从而难以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实行有效补救,也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及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理论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我国应在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基础上,将生态环境等自身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通过相关制度构建来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基于国外经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在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生态损害制度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我国生态损害制度建设的具体对策。研究发现:由于生态损害具有损害主体的多元性、损害过程的累积性和损害后果的广泛性等特征,因此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遵循赔偿主体的多元化、诉讼时效的长期化和赔偿途径的社会化三个原则。美法日在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提供非常有价值的经验借鉴,这包括立法先行、环保理念的改变、司法模式的转型以及社会化赔偿途径的完善等。因此,我国的生态损害赔偿应该从改变理念,完善立法、社会赔偿机制和生态损害磋商机制以及加强对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四个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5.
民事公益诉讼几个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国有资产流失、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不合格产品的致人损害(如三鹿奶粉事件)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尽管这些事件的发生有政治、经济、社会风气等很多原因,而且对它们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然而在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用司法手段遏制此类事件发生的观点上,人们基本达成了共识。因此,民事公益诉讼自然就成了社会讨论的热点。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屡次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研究发现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尚未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缺乏科学的评估依据和标准、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缺失等弊端。因此,有必要对美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再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志亮 《经济师》2004,(6):48-49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是指那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损害的权利的性质看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一般人格权、所以具体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所有权、特定合同债权。在分析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立法现状的基础上 ,针对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 ,文章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法草案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俊峰  张颖 《经济评论》2006,142(6):51-58
由于没有考虑到垄断侵害、反垄断诉讼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重大差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陷严重,难以实施。法经济学的分析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实践均证明,单纯依赖专司机关的行政执法,难以收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为此,反垄断法应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的最佳倍率虽难以准确测定,但不妨借鉴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立法例,同时根据实践需要,以特别法形式对惩罚性赔偿适用除外的情况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9.
王玮 《环境经济》2022,(9):8-17
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但是在过往诸多的环境事件中,由于制度缺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亦未得到及时修复,结果都是“政府买单”。水流、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是有生态功能和价值的。但是由于制度中缺乏具体的索赔主体,它们受到破坏后无人为其伸张正义,最终都是“群众受害”。不过,这些都是过去了。随着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生态环境从此有了“代言人”,一切都正在改变中。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在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就其某种权利或某个事件发生纠纷时,认为对方行为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以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损害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对于什么是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11.
环境危害行为在对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失的同时,往往也对自然资源本身带来损害.传统的环境侵权法主要对因环境危害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赔偿救济.文章从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赔偿程序四个方面分析了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建立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世界各国有关民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普遍采用了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实损害(直接损失)和利益损害(间接损失)的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当赔偿受害方因其违约而蒙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方通过损害赔偿达到合同已被履行的状态。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新突破,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标志。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也只是处于初始阶段,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基本问题,作一个简要介绍并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渊源纵观人类发展史,人类…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我国一些行政审判的实践中往往对于精神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给予驳回。因而,解决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及现状,阐述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赔偿制度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5.
李宴 《经济导刊》2007,(9):88-89
竞争法中该不该设置民事赔偿 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损失、救济损害.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竞争法上不仅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而且通过有效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设计,鼓励广大私主体参与竞争法的实施,可以弥补竞争法公共实施的不足,降低竞争法的实施成本,从而达到更好地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罗云峰 《当代经济》2006,(19):34-35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新突破,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标志.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也只是处于初始阶段,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基本问题,作一个简要介绍并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宋军华 《经济研究导刊》2011,(9):232-234,312
在现代俄罗斯立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程序设计严密,而且具有扩展性,特别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法律规定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18.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叉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一、行政渎职损害赔偿责任的现状所谓“渎职”即未尽职责 ,包括有职责而不履行职责以及有职责而背离其职责。所谓“行政渎职”即行政上有法定的职责而不予履行以及背离法定职责的一种状况。行政渎职广泛地存在于行政部门的各类行政行为中。其危害大至国家前途命运 ,小至百姓生活 ,涉及面既深且广。但是 ,对于这种行政危害 ,现行法律对渎职损害并未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损害赔偿 ,指的是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即因行政渎职行为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行政渎职的损害从类别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敷…  相似文献   

20.
正一、公益诉讼赔偿金归谁所有?《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只规定,符合公益诉讼法定条件的原告,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原告是否可以请求金钱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当一项环境行为既损害环境公益又损害环境私益时,环境私益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提起环境私益侵权救济之诉,要求得到赔偿或是补偿。那么,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怎么办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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