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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国有股权出资是指出资人为国有身份时的股权出资行为。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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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型治理模式的长期存在使得国有企业绿色创新内源动力不足。在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被赋予更多董事会“话语权”的市场化非国有股东是否会提升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本文基于中国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3—2020年数据,研究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存在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显著更多,且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占比越高,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越多。进一步研究表明,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可以通过降低政府干预和提高高管激励水平来促进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国有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水平会显著降低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政府补贴越多、环境规制越强和高管任期越长时,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越大。本文从绿色技术创新角度丰富了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治理的非经济后果研究,解释了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积极作用的路径及情境因素,对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的经济型治理具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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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我国董事会成员构成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一是股权代表的构成多是国有段相法人股,很少有小股东代表;二是董事会人员构成既存在内外董事比例失调的现象,也存在内部董事过多的情况。我国国有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是党政干部,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往往合,常常是一班人员两个机构,董事会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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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公司治理中仍存有的“代理问题”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仍需进行更彻底的改革和优化。政府利益主体行为强化了大股东或者说国有股东的权益,忽略了中小股东应有的平等权益,造成同股不同权。而大股东为了自我的私利,与公司经理人合谋将国有股权看做是可以获取寻租机会的公共资源加以利用,造成同权不同利。目前中国独立董事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一股一票的方式居多,这就为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提供了可能,而且独立董事的提名也多由控股股东提出,独立董事迫于大股东的压力,难以形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结果常常是独立董事由于不符合大股东利益而遭到解雇,或者自行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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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中仍存有的"代理问题" 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仍需进行更彻底的改革和优化.政府利益主体行为强化了大股东或者说国有股东的权益,忽略了中小股东应有的平等权益,造成同股不同权.而大股东为了自我的私利,与公司经理人合谋将国有股权看做是可以获取寻租机会的公共资源加以利用,造成同权不同利.目前中国独立董事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一股一票的方式居多,这就为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提供了可能,而且独立董事的提名也多由控股股东提出,独立董事迫于大股东的压力,难以形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结果常常是独立董事由于不符合大股东利益而遭到解雇,或者自行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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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及深化,不仅解决了国有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而且相对地实现了国有股权的增值。随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在对价后按国有股的市值合并报表,国有股东及国资管理部门会过分关注国有股市值的增长。为了防止国有股东为提高市值而操纵股市的投机行为,国资管理部门应着眼于振兴与激活中国证券市场、加快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三大目标,进行国有股权管理的改革与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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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甘肃省国有股权管理目标的政策手段包括持股比例的界定及其调节;建立增持与减持及定价机制;注资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支持整体上市;根据国有股权比例变化在二级市场出售、转让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适时进行国有股权回购;弱化内部人控制,推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有大股东要真正履行忠诚义务;以优质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通过国有股东的作用对处于困境的上市公司及时实施战略重组;建立与交易所相联系的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监测系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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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国有企业创新水平对于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以中国A股2008—2020年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非国有股东治理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非国有股东持股与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代理问题和内部控制在非国有股东持股与国有企业创新之间起到了中介作用,且非国有股东持股与代理问题之间存在U型关系,与内部控制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在商业类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高市场化水平地区的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持股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倒U型关系更为显著;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管可以有效提升国有企业创新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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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与独立董事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完善委托代理关系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为何要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通常的议论和解释有二:一是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问题。深入的分析需要解剖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是我们研究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基本方法。西方国家上市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是因为股权非常分散,以致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结果自然是经理层“说了算”。我国上市公司则一般都有控制股东,其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来自国有股权主体的“虚置”,国有股权代表的“缺位”,国家作为最终所有者缺乏对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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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合谋与独立董事报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建立了一个“全体股东/独立董事/大股东”三层代理模型,考察独立董事与试图掏空企业资产的大股东之间潜在的合谋对独立董事报酬合约的影响。基本结论是:大股东的掏空动机依赖于其实现控制企业的股权水平,越小的股权控制企业掏空动机越强烈;当独立董事合谋概率较小(比如有完善的独立董事市场激励和约束)或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高的时候,可以对独立董事支付固定报酬;而独立董事合谋概率较大且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水平较低的时候,为了尽可能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就有必要对独立董事支付激励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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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文献大多聚焦于股权质押后控股股东为规避控制权转移而对公司施加的直接影响,忽略了高管这一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角色。实际上,股权质押后控股股东更可能通过加强对高管的监督进而降低控制权转移风险。基于此,文章从高管超额在职消费的视角,探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高管行为的影响,并区分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以及股权质押类型进一步研究了不同情境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高管超额在职消费水平的影响差异。研究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会加强对高管的监督,降低了高管超额在职消费水平;进一步研究表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高管超额在职消费水平的降低作用主要出现在非国有企业样本、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较好的样本以及场内标准化质押的样本中。本文的研究对现有股权质押经济后果相关文献形成了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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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市国有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通过对福建省上市国有公司股权结构的实证分析,指出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两大特征:一是第一股东控股地位;二是第一股东身份多是政府行政机关(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等)及其派出机构。这种股权特征直接决定了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即政府作为最大股东,必然拥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包括对董事长与经理的任命权。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是难以塑造出一个政企分离(或两权分离)与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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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间的关系,并通过实证研究考察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及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与其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检验结果与理论分析相一致:(1)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会使公司市场价值折价。(2)上市公司存在股权制衡,能够有效的减少公司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价值。(3)不同性质的控股股东所产生的代理成本不同,国家股东的非人格化使得公司的代理成本高于非国有股东。本文得出结论: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股股东,由此产生的代理成本减低了企业的价值,国有股东的代理问题尤为严重,股权制衡的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代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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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责,初步形成了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组织体系.以中国石油集团为代表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也结合实际,建立了国有出资人行权管理体系,对控股、参股公司委派国有股权代表实施股权管理.但从2004年中国石油集团法人实体清查登记的情况看,国有资本逐级投资形成的法人层级最长达到七级,投资与管理链条过长.只有进一步完善国有出资人行权管理体系,加强对每一级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股权代表行权到位,才能有效防范国有资本投资与管理失控的风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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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而设立的一种股东权利.而国有股权转让中,国有资产交易是为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所遵循的是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两者立法目的不同,在国有股权转让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往往为此争论不休,甚至引起法律纠纷.现结合交易实践,浅析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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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笔者在产权交易的实际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个案例。某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在履行挂牌程序的过程中,企业股东方提出,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然而,《国资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是国有资产转让应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高管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