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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武汉市于2000年出台了《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2年开始归集维修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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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2008年2月1日原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65号令,下称《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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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2月1日,施行了近十年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在交存标准、交存时间、资金管理模式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对今后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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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目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据专业人士测算,这部分共用财产的价值是业主住宅专有部分价值的3倍。为了保证物业小区的长治久安,必须及时地对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和修理。实质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小区的“养老金”和“保命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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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着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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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业主和业委会自治管理的模式,但由于业主大会本身社团法人性质和成员多为非专职人员的限制,上海目前房屋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主体基本为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各小区住宅性质又有所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缺少统一规范,尤其是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不统一,为资金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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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底,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担负着为业主房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同时又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学习、领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精神,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就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必修课,本期专题将围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的话题展开深入广泛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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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使用等行为,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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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修资金归集标准的调整与权益平衡在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方面,1998年《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业主按购房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应该说,在商品房市场发展的初期,这样的统一归集标准并不明显影响业主之间权益关系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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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前,这笔资金是以“基金”命名的。例如:深圳市通过的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称其为“住宅维修基金”;上海市施行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称其为“物业维修基金”;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称其为“维修基金”;在笔所知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均称其为“基金”。从2003年9月1日起,这笔专款改变名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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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曾对其进行了初步解读,写了三篇短文,发表于本刊2008年第4、5、7月期。此后,接到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询问,主要集中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面。该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的过程中,操作上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为此北京市在新管理办法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制订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市征求意见稿),根据实际情况有所突破,从8月底发布至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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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先行预缴有煤体披露,根据能够查到公开资料的17个城市的数据统计,目前全国累计的维修资金总额已超过1000亿元。但很少有业主清楚,这项和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钱,应该如何使用,如何查询,如何监管,成了一笔糊涂账。原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8年开始施行,明确"业主交存的住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