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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育仲裁的性质入手,认为体育仲裁制度契约性、准司法性和独立性的特点要求建立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模式;司法监督有利于实现体育仲裁所追求的公正、效率的价值目标;在司法监督模式上,国内学者有着"全面监督论"和"程序监督论"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通过对上述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它们之间的对立不是绝对的,两者可以在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是否决定进行法院实体审查这一重要问题达成契合,因此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模式应采取法院原则上不监督体育仲裁实体但允许当事人协议扩大监督权的设计,是切合我国司法制度实际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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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国际商事网上仲裁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处理国际商事网上仲裁的问题,仲裁地的空缺就是其中之一。仲裁地在传统仲裁中占有重要地位,缺失仲裁地会对国际商事网上仲裁产生很大影响。本文重点讨论了国际商事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缺失以及如何确定仲裁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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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仲裁,是指民商事仲裁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通过仲裁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虽然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进行了规定,但以现行法律规定还难以妥善解决因虚假仲裁所导致的遗留问题。本文拟通过一起涉嫌虚假仲裁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案,对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执行回转难问题及今后如何防范虚假仲裁提出个人观点,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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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国际商事仲裁体制之下,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可能会使胜诉方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因为仲裁程序瑕疵或错误而致裁决得不到执行;另一方面又因为裁决未被撤销而不能申请重新仲裁或起诉.为保护胜诉方的实体权利,减少或消除胜诉方困境,应当取消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或者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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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一、仲裁申请 争议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根据仲裁协议向有关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必要的法律手续.提交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称申请人,另一方称被申请人.关于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各国仲裁法的规定大体一致,即主要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全称、地址;提交仲裁的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请人的要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指定的仲裁员人数和人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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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纠纷,如何处理好民事纠纷,从一方面来讲,涉及到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来讲,其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立法者主张通过仲裁的手段高效,公正的解决纠纷,从而化解司法机关的裁判压力。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对仲裁的无权干涉。在对仲裁的司法救济方面,可以通过合理地界定我国司法机关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范围以及细化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救济范围来实现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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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尤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境外投资,势必带来大量的商事争议与纠纷。为了追求商业效率,当发生商事争议与纠纷时,企业更愿意选择仲裁这种方式解决。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但由于反垄断争议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将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形并不常见。与我国其他解决民商事纠纷方式相比较,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独立性及便捷性等优势。因此,在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鼓励当事人将部分反垄断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仲裁,通过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及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将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行之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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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仲裁秘书是指被仲裁机构指派、仲裁庭决定或者当事人选定并为仲裁案件全流程服务的人员。仲裁秘书的工作内容不完全等同于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内容,除从事一般文秘人员的材料文字工作、秘书事务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外,还承担法律专业化案件程序管理及当事人、仲裁员、鉴定机构等多方组织联络工作、监督工作。因此,仲裁秘书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其自身素质和能力也成为影响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本文以提升仲裁秘书综合素质为切入点,从问题角度和策略角度解决仲裁秘书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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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目前在上海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标志着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又取得新突破。据介绍,《仲裁规则》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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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仲裁的日益复杂化发展,仲裁第三人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其是否应突破仲裁协议的效力进入仲裁程序中也成为了讨论的焦点。本文首先结合仲裁自身的特性以及仲裁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比较分析对仲裁第三人作出界定;并阐述了学界正反两方争议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本文认为应该设立第三人制度,但须加以严格的限制,从而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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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仲裁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灵活性、效率性和保密性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民商事案件中。仲裁不同于法院的审判,前者可以说民间性的,后者则是公权性的。根据仲裁的特征,仲裁员由当事人的授权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因此,仲裁员具有一定的类似法官的裁决权,这种权力学者称之为仲裁权,正如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言,故需要对仲裁进行监督,否则仲裁原本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并且,这种仲裁权是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若仲裁没有受到监督,势必影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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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仲裁裁决执行的监督是国家赋予的一项特殊权利,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作了程序性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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