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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的信息革命带来了跨境贸易模式的变革,即从传统跨境贸易模式发展到了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不同的贸易模式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法律监管,而在国际组织和国内法中只有欧盟对跨境电子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其余国际协定尚无对此进行完善规制者。被公认为高标准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尽管对消费者保护问题有专章规定,但其涉及线上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内容过于简单,不成体系,保护制度缺失,缺乏争议解决机制,亦存在缺陷。为推动电子消费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信心,必须完善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制度,建立事前保护机制、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及事后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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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大凯 《商业经济(哈尔滨)》2022,(1):155-157
在普通法系的语境下,若当事人在同一主合同中同时存在仲裁条款和法院管辖权条款的约定,法院普遍采用"Paul Smith Ltd v H&S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案的解释技术,优先承认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效力,然后承认法院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在于对仲裁具有监督性管辖权(supervisory jurisdiction).而我国司法解释及法院实践对此类条款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或者在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同时赋予法院管辖权条款有限的效力.我国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借鉴普通法系法理和实践还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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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法律关系看,《消法》保护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形成的生活消费关系。但何为“消费者”、“生活消费”,立法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带来适用上的混乱,生活消费的主体应为消费者,界定消费者身份,明确生活消费的性质,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新的消费趋势中的汽车消费应从立法上明确为生活消费而依据《消法》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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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法律关系看,《消法》保护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形成的生活消费关系。但何为"消费者"、"生活消费",立法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带来适用上的混乱,生活消费的主体应为消费者,界定消费者身份,明确生活消费的性质,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新的消费趋势中的汽车消费应从立法上明确为生活消费而依据《消法》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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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点击合同的效力不等同于传统格式合同效力,从主体缔约能力的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电子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定分析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网上交易的公平。设立网店实名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等配套制度、规制网络点击合同电子格式条款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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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对数据进行权利化的明文立法规范,关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重点仍集中于个人数据保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即个人数据交易的合规体系构建。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多以隐私及个人信息为保护对象。针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是全球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而针对数据交易中的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各国目前都没有专门性的立法出台,但欧盟与美国在数据流通领域通过指令或判例对数据交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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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随之而来的是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也呈逐步增多趋势。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多元化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的政策建议(一)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结合我国立法程序和现实状况,近期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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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宁宁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3):63-63
为了保护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信用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我国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信用消费法律体系迫在眉睫。该文从消费者信用征信及消费信用合同两个方面,对我国消费信用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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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消费合同和商事合同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本文通过讨论"格式之争"关于格式条款对合同成立及效力的影响的法学理论,指出我国《合同法》在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上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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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在服务领域的广泛推广,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便利,但因其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引发了大量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预付式消费的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制定和完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范,对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分析预付式消费的风险入手,就信息的公开、信用机构的介入、担保规则的借鉴、救济途径的扩大、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探讨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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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大体上与国内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是一致的,只是在某些方面有其特别之处,但必须明确的是涉外消费争议不需要另外设立一个仲裁机构,在消委会内设立的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小额涉外消费争议案件。涉外消费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其特殊性,程序上常常会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并且仲裁裁决很有可能需要到外国进行承认和执行。本文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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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ECT)是能源领域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协定,在推动能源领域多边合作的进程中作用显著。相较于国际投资的其他标准,EC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修订迟滞,不符合实践需求。该条款业已成为能源投资者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但仲裁庭却面临解释和适用上的双重困境。作为ECT的倡导者,欧盟率先制定了ECT现代化建议文本,通过列举式立法方式重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以五大构成要素界定公平公正待遇内容,能较好地应对现实困境,并为中国经贸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完善提供借鉴。在现代化背景下,结合ECT仲裁案例,解读欧盟关于EC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现代化方案,能为中国强化能源领域的投资保护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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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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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解决争端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实践中,大部分国际贸易合同直接使用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一份严谨的仲裁条款应当涵盖仲裁方式、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选任、准据法、仲裁语言、仲裁保密、仲裁前置步骤等方面。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国内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国内机构仲裁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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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付式消费在历经多年发展后,应用在越来越多的行业和地方。此种消费模式对比起传统的消费模式有着一定的便利性,给商家与消费者均带来了不少的好处。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给预付式消费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与困境,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给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及相关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带来了不利的局面。综上,本人将从立法及行政监管等层面提出如何建构与完善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路径,为消费者权益等的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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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0,(2):76-87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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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条款在许多商家的促销广告中屡屡出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条款或为要约,或为要约邀请,但都不产生法律上的合同效力,不能够约束消费者。商家不能借此任意解释合同,牟取暴利;消费者也不会因此而失去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商家与消费者缔结的合同发生争议时,最终的解释权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