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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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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2005年2月,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城市西郊开发了一个美景花园小区项目。A公司与B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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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上严重存在的拖欠承包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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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作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可能产生诱发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尤其是损害对我国房地产业支持最大的商业银行的利益的负面效应。本文通过在现行立法的框架内对法律与司法解释进行合理解构的方式,详尽分析该权利的构成要件,以期减低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负面效应。并且对商业银行在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如何规避新的法律风险提出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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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银行住房信贷业务中,由于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的贷款抵押权,加大了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条款进行分析,阐述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和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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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方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在一定前提下,是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但《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并未确定抵押评估必须明确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等问题,都需要在评估抵押价值中确定。本文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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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B银行的长期大客户,由于A公司扩大生产投资,资金流动紧张,无法偿还B银行的一笔到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抵押人为C公司)。由于A公司不愿多付展期利息,便与B银行协商申请“借新还旧”贷款,B银行认为拒绝A的要求而强行收贷将不利于客户关系,于是与A签定了借新还旧合同,应B银行要求,C公司在新的《借款抵押合同》加盖了公章。后合同到期A无法还款,B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A承担还款义务,C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人C辩称该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故提出免责请求。法院判决,本案中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C免除抵押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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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预告登记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商品房销售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一般将工程项目承包给工程建筑公司,同时又通过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从商业银行融资,使得法律关系十分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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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教。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这家,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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