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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原告张某于1998年3月17日在某市邮政局一储蓄所办理了一笔存款业务,并领取了一张邮政绿卡。2003年3月,张某发现其绿卡遗失,便于3月24日到该市一邮政支局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张某在挂失申请书的“挂失事项”栏中填写的是“丢失”二字,在“挂失种类”栏中填写的是“活期”二字,然后输入了存折密码。营业员根据张某输入的存折密码,为其办理了存折挂失(未办理绿卡挂失),并在机打栏中的“挂失种类”一栏中填写为“凭证”(因打印机故障,机打部分由营业员手工填写)。挂失当天,张某储蓄账户存款余额为20034.93元。挂失7天以后,张某到办理挂失… 相似文献
2.
柴某于1998年至1999年间共在某市一邮政储蓄所存款65000元。近日,当柴某去储蓄所支取该笔存款时,邮局以该笔存款巳被柴某的妻子项某挂失后支取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柴某将该市邮政局告上法院,要求邮政局履行该笔款项的支付义务。 相似文献
3.
文章阐述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概念,对非实名制账户进行实名制认证和挂失处理的相关规定作了说明,并从法理角度对存量的非实名制下的假名账户实名认证和挂失处理操作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案情回放王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向其在老家的兄弟的银行卡中转款3万元。转款成功后,不料,该银行卡丢失,兄弟二人随即到某银行分支机构挂失。柜员受理挂失后,没有及时办理挂失和冻结,而是先办理完另一客户存款(此客户存款数额较大)后再回来办理王某的挂失业务。就在办理挂失前的这一小段时间内,王某卡上的3万元现金被他人从其他金融机构取走。之后,王某兄弟二人以某银行未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导致其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