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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中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征信立法中对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致使征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都无法可依,严重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涵义和内容出发,借鉴国外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剖析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立法缺陷和不足,探索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2.
《投资北京》2013,(3):29
国务院日前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做出相应规定。《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有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在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体系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仍然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征信体系下个人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切实保护之下。  相似文献   

4.
邰志强 《征信》2023,(5):5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其中“撤回同意”规则对征信业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把握“撤回同意”规则的意义,分析该规则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对征信业合规的影响,从强化顶层设计、征信合规、培训宣传、多方合作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使“撤回同意”规则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提升征信业务合规水平。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和运行以来,个人征信业正逐步成长壮大。由于征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信用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在促进征信业发展中,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注重个人信息主体征信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一、当前基层央行征信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信用信息采集和披露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具有"知情权",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应取得本人同意,从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角度看是最稳妥的做法。但若坚持这样的法律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难度太大,可操作性不强,直接限制了征信体系的发展和征信体系作用的发挥。目前信贷征信系统采集和披露信用信息时,往往并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只是规定在信用信息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使用环节必须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剥夺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7.
1.依法合规建立个人客户信用评分制度。目前国家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联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信用信息采集不充分,对个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和知情权等权利的保护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因此,国家要加快个人征信立法工作.尽早出台《个人征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渠道.内容和对外公开的范围.明确征信机构、信息提供部门、信息查询单位以及个人信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运作程序,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沿着法制轨道进行。  相似文献   

8.
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推动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在建立企业信用登记系统的同时,尽快启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信用评定制度。可以个人身份证为数据源,建立个人征信数据库,采集录入信贷活动、就业信息.道德品质等数据,形成一个综合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服务体系,从而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的信用行为。  相似文献   

9.
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发展实践表明,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提出了既要开放、又要保护的制度需求,因此,在建立征信体系过程中面临着信用信息开放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内在矛盾,在征信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我国征信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征信法规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征信系统建成并日趋完善,征信市场初步形成,征信管理逐步规范。但是我国征信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条例》已颁布实施、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以及个人征信及维权意识不断觉醒的背景下,如何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寻求征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是一个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加快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西方,个人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而我国目前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正面临着“信用缺失的瓶颈”制约,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是其发展的突破口.但我国目前发展个人征信业却受到信用法规不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健全和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未建立等因素的制约?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必须从加速征信立法、建立管理机构和完善运作机制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1.
杨瑞  耿涛 《征信》2015,(2):32-34
个人征信的投诉内容主要是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形成,可能由个人主观故意或负面行为造成,也可能是由非本人原因或本人原因造成的但"情节轻微"的不良信用记录,后者是引致目前征信投诉的主要原因。为有效降低征信投诉、合理处置投诉事件,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同时商业银行应正确运用、合理处置个人信用报告。  相似文献   

12.
陈思 《中国外资》2022,(1):82-84
个人信用涉及的潜在问题 1.信息数据采集层面边界不清,各项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8.7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在个人信息数据采集过程中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哪些数据可作为信用数据集中采集、哪些数据被定义为个人隐私数据不纳入信用体系.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征信平台的出现,数据来源变得更加广泛、...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始终是个人征信发展的重点问题。探索信息主体权益保障,规范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促进个人隐私保护,对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随着《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正式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走向了一个新高度,同时也对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个人征信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综合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从行政法角度探讨我国公共征信机构个人征信信息的来源与采集边界,既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5.
尽快完善个人征信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规范征信活动,避免和降低信用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的个人征信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信贷市场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在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的过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从一起商业银行被诉侵犯个人信用信息相关权利谈起,简要介绍我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论述商业银行在个人征信制度中的主要义务和责任以及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对商业银行相关风险防控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征信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表现为专业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信用调查、个人信用调查、  相似文献   

18.
对加快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建华 《浙江金融》2004,(10):46-47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不断健全,个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运作模式,不仅可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而且还可以约束个人信用行为,切实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的方向是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总体要求,建立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完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作机制,探索高效、公正和适合国情的运行模式,加快推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看,涉及征信管理的规章制度非常多,但专门规范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多.我国现行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以规章为主,法律与法规为辅"这一特点,总体上看效力执行层次不高. (一)法律层面 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较晚,整体上尚未形成统一、全面的法律规范,与征信管理有关联的原则性规定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条文.如:《宪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而2013年初公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20.
一、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 个人征信体系的运作以征信机构的活动为核心.征信机构作为商业化运作的市场主体,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个人征信产品,整个征信体系的逻辑起点就意味着个人信息向社会传播.征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向社会的首次传开,个人信息从本人或其他信息提供者延伸到独立的市场主体--征信机构处.个人信息向社会的第二次传开是在征信机构向合法信息使用者提供基于个人信息而制作的征信产品的时候.那么,在这两次个人信息空间被刻意扩大时,能够允许传播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法定界限在哪里?征信活动中非法处理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吗?这是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必然要面临的两大问题.具体析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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