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工商行政管理》2011,(23):52-52
为加强商标权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11月28日在杭州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要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  相似文献   

2.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本文将结合“惊天动地及图”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保护被代理人商标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3.
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商标的生命力源于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誉的积累也依靠使用。对于何为“商标使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没有明确,  相似文献   

4.
历史的车轮驶过了30个春秋。198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迎来了30年间的第13次修改.  相似文献   

5.
此次修法之前,商标注册与保护过程中的适用的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准的,如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强调的则是“造成混淆的可能(resultinalikelihoodofconfusion)”。  相似文献   

6.
制止恶意注册 对注册制度的第二个重要的补充在于注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正如“欺诈毁灭一切”这一古老的罗马法谚所言,恶意注册不应该产生权利,例如欧盟商标法就将恶意作为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理由,至于何谓恶意注册,可以留给执法机关去解释。事实上,2001年《商标法》已经引入制止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以及以不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周语 《商》2013,(20):235-235
商标先用权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探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在此之前虽然经历了三次修改,但都没有采纳商标先用权制度。这就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商标并且赔偿损失,这也造成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相似文献   

8.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援引最多的法条之一,从商标本身的角度来讲,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但亦有例外。  相似文献   

9.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及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