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发给职工作为集体福利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何处理?在线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相似文献
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相似文献
3.
一、赠送礼品的增值税处理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足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相似文献
4.
一、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第一段] 相似文献
5.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改进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增值税法"),为了平衡税负,保持增值税征管的连续性,防止逃税,规定如下8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相似文献
6.
7.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J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受到一些用户的欢迎。这种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行为究竟如何纳税?”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征税问题一直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一些国税机关认为,电信单位赠送电信产品(如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属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赠送货物的销售价征收增值税。[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9.
10.
<正>一、概述由于税法和会计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一些不同之处,因此经常会出现视同销售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 相似文献
11.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12.
13.
14.
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5.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贯彻落实中央结构性减税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财政部于2011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上调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上调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后,武汉市国税局亦进一步明确,武汉市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分别由5000元和3000元上调至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从200元上调至500元。 相似文献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