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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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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交自1996年《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首次提出对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实行记分管理以来,我国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已有十八年。为进一步严格记分管理,2013年1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正式实施,共设置了52项记分项目,其中一次记12分11项,记6分14项,并对大中型客货车实行降级制度。不可否认,在驾驶人社会化管理薄弱、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欠缺的严峻形势下,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是强化驾驶人管理、有  相似文献   

2.
<正>自1996年公安部第28号令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对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实行累积记分管理以来,我国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下称"累积记分制")已有18年。在此期间,"累积记分制"在增强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减少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也得到包括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是,  相似文献   

3.
本刊讯:日前,公安部贾春旺部长签署了公安部第45号和第46号令,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颁布实施《办法》和《规定》? 答:违章记分是一种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发生的有效教育措施。这一做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实行。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等10多个省、市颁布了地方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实施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对驾驶员产生了警示作用,预防了交通违章…  相似文献   

4.
车管     
正问:我持有A2驾驶证,2016年记12分,同年完成满分教育学习。因文化水平有限电脑操作业务不熟,至今尚未通过考试。目前,已进入期满换证期,该如何办理?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相似文献   

5.
值日警官     
<正>车管问:校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是否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内容有哪些?答: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理想状态是警民共治,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共同努力.为了强化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承担协同治理的责任,公安部制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推行"学法减分"制度,交通违法行为人在累积记分满12分之前,可以通过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扣减本周期内已累积的记分,是现...  相似文献   

7.
十一、驾驶证审验有什么具体要求?答: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现行的规定只明确了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有满分记录未参加学习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以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要求,并没有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违法记分等情况做  相似文献   

8.
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一项有效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  相似文献   

9.
一、现行记分制度及其作用 公安部于1999年12月9日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记分办法》),于200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针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严重违章或屡次违章行为实行交通违章记分管理。虽然《记分办法》后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失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沿袭了记分制度,使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对记分制度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而言,所谓记分制度,  相似文献   

10.
秩序     
问:申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答:根据公安部《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且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协助发生地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信息,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11.
<正>2013年1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正式实施,其以多达52项的记分项目,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123号令出台后,驾驶证分数迅速升值,并催热交通违法"代扣分"市场。一方面是部分驾驶人为了规避记分产生的惩戒性后果,有"买分"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因为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监控设备只拍摄到了违法车辆的车牌、车型,无法拍到驾驶人的体貌特征,为"卖分"提供了可能。"代扣分"行为目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被明确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但从法理上分析,接近于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妨碍执  相似文献   

12.
值日警官     
申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有什么规定和要求?答:根据公安部《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且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协助发生地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信息,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  相似文献   

13.
<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  相似文献   

14.
今年1月,公安部推出6项交管改革便民利企新措施,包括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提供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3项试点的新措施,以及租赁车交通违法处理简捷快办、小客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交通安全导航提示服务3项全面推行的改革措施。3月1日起,3项试点的新措施如期实施。  相似文献   

15.
正答:根据公安部《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且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协助发生地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信息,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相似文献   

17.
<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记分是一项驾驶证管理制度。根据道交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的立法本意,记分的作用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通过分值累积对  相似文献   

18.
公安部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个部门规章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新制修订的部门规章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并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其中: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是推行...  相似文献   

19.
车管     
《道路交通管理》2014,(12):55-55
正问:持有C5驾驶证的驾驶人,年检是否需要前往指定医院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答: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相似文献   

20.
车管     
<正>答: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办理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问:持有小型汽车、摩托车等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是否需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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