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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辟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纪元,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模式.其中的变化之一就是将"交通事故责任"又称之为"当事人责任",二者除了称谓差异之外并无本质变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第92条确立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新规则和新依据,二者分别成为当事人责任"认定"和"推定"的依据.科学、公正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责任成为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内容和重要环节,为了使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了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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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一项有效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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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20,(5):8-8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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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正确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前有不少媒体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概括为“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进而大肆炒作。这些媒体实在是没有认真地看一看,读一读该法条的全文,有误导舆论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原文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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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现状目前,我国立法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并未作概括和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只是笼统的称之为"机动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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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是机动车管理规定变化非常大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两项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先后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管理工作,解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疑点问题。但是,由于机动车管理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因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完善以及经办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理解不一致等多种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