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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查封规定》不仅对动产与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变价程序、变价方法进行科学的论断和定位,而且又规定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内容,并作出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为此,笔者就《查封规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现实影响进行了调查。  相似文献   

2.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6条、第7条款项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生存权高于债权”,国家更加尊重人的权利的同时,对当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3.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第六条规定,对业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让还不起月供的、买了烂尾楼或迟迟无法入住的业主们找到了拒绝还贷的保护伞。一时间,银行房贷遭遇切肤之痛。  相似文献   

4.
新司法解释对个人房贷业务的影响200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查封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八类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按揭贷款购买的住屋,只要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原则上不能采取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避免因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极度贫困,流离失所。  相似文献   

5.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15号”。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有人认为高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障国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居住权,不会因为法院民事判决后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行为而丧失,给任何人都保留一个基本生活的条件,这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障意义。但是,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法的“法释15号”实施后,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6.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5、6、7条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涉及到个人房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做出了司法界定。本文从维护债权人的基本权利出发,分析了《规定》中个别条款对金融债权的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本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实行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产业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等新型消费方式。”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多处条款对房地产物业的抵债和查封作了新规定,包括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  相似文献   

10.
<正>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提高首付比例。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后,房地产业受到的又一次“袭击”。  相似文献   

11.
高院司法解释迫使银行抬高房贷门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娟 《金融博览》2005,(3):46-46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向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在无力偿还贷款时,如果该套房屋是其生活必需品,那么银行无权对这套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屋进行处置。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从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宪击权利和人格权利出发.对房屋等财产的强制执行进行了一些规定.其中关于居住房屋的执行、第三人占有的房屋的执行,转让中房屋的执行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将产生巨大影响,拟就《新规定》中有关条款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利弊影响进行深八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当市场主体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他方存在金钱给付义务时,或市场主体作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精神,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扣划等手段,剥夺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2号)第二条规定,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3,(19):81
<正>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2005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旌行。《新司法解释》虽然有利于督促银行机构重视客户筛选和注重第一还教来源的分析,但也对银行机构实施风险控制和贷款管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编者按]  相似文献   

17.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已成为广西分行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随着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个人住房信贷业务面临新司法解释的严峻考验。近期我们对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广西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房贷新政再“袭”房地产业——解读房贷新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在“让居者有其屋”的呼声和房地产价格的“涨声”越来越响的时候,市场一直盛传的抑制房地产热的新政终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决定,自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提高首付比例。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迫使银行收紧房贷之后,房地产业受到的又一次“袭击”,以抑制房价猛涨,控制由此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务的规定》中若干条款存在着理论和操作上的不足,对个人住房按揭业务造成潜在影响,本文就此谈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20.
李剑平 《浙江金融》2005,(10):53-53,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已于去年11月先后公布,今年1月1日起执行.这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明确和规范民事诉讼及执行中的法律行为,解决法院执行难等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当前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行、社)依法办贷、管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两个司法解释新规定对于行、社如何选择抵(质)押贷款、把握执行时效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影响,就此,本文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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