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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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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展 《中国经贸》2009,(16):94-96
作为保险法上的核心概念,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甚至成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文基于《保险法》的最新修改,就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和创新,进行必要的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2.
贺骁 《特区经济》2005,(7):280-282
随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对外贸易中的保险索赔与理赔越来越多,如何正确地理解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代位制度的内容,将代位权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进行恰当地应用,对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利益显得十分必要。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代位权及其产生按照保险法规定,所谓代位权即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3.
虽然自英国《1774年人身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的适用已逾两百年,但保险利益是否使用于人身保险中一直争论不休,并且自大陆法系国家引进"同意主义"后,保险利益逐渐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淡出。本文希望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的探究,探寻保险利益是否真的适用于人身保险之中。  相似文献   

4.
李代江  黄玲 《特区经济》2004,(11):129-129
保险利益原则源于海上保险。早在18世纪早期,保险商在他们所签发的保单上即允许被保险人无须证明他们对所投保的货物或船舶拥有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依本法规定,对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者,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当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或处于该冒险之相应危险中的财产,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致使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或按期到达,  相似文献   

5.
自修订后的《保险法》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全国范围内运用新《保险法》进行起诉的"第一案"进行分析,探讨了新旧保险法的适用原则与衔接办法。此外,本文对该案涉及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原因及适用做出了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6.
钟诚 《北方经济》2009,(14):48-49
近些年我国保险事业的较快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现行保险法在很多方面都不足以应对。在这种情形下,孕育多年的新保险法经过修订和审议终于出炉。本文对新保险法的内容进行了浅析,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保险经营的规范、保险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对资格、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金的赔偿问题;而当事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又有赖于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即当事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利益是否属于保险利益的范围。因此,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保险法》第53  相似文献   

8.
陈改 《中国经贸》2009,(20):111-112
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较2002年《保险法》,此次《保险法》的条文内容作了大规模的修改,其中不少条文昕涉及的法律理论是前一部《保险法》所未明确的,必然会给各保险法律主体在理解和运用法律时带来一定困难。在本文中作者就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六款之间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间的理解问题展开初步的探讨,以期能够厘清新《保险法》中所涉及的恶意保险入与保险利益,善意第三人与如实告知义务两个法律理论的内部关系,以达到正确理解和运用新《保险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新的《保险法》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  相似文献   

10.
2008年8月,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从多个角度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分析,认为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我国《保险法》具有必然性、特殊性和渐进性, 最后立足我国国情.展望了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11.
王宇  王蕊 《魅力中国》2011,(2):155-155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与原法相比,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对于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赵翠红  胡艳 《特区经济》2004,(10):169-169
<正> 一、保险合同法的立法缺陷 1.对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进行盲目的资格限制 在我国保险合同法中,对投保人资格的限制是通过设立可保利益原则实现的。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立法起草者认为,这样规定可以达到防止投保人投保任何财产和生命的目的。但这是对可保利益原则的误解,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此运用可保利益原则也是不正确的。设立可保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并降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我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能达到设立可保利益原则的目的。但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相似文献   

13.
保险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理赔难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分析新保险法从理赔时间的确定,保险利益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减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这五个方面论述了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赵杰宏  章银杰 《特区经济》2005,(12):264-265
《保险法》11条1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15.
李红润 《特区经济》2010,(9):245-247
保险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其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误述或欺作。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6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本文从国外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对保险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内容及告知义务产生的法理基础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完善作了些许思考。  相似文献   

16.
郭宝宏 《发展》2010,(5):84-85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将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首要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合同部分完善了保险利益的规定,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细化了保险理赔程序,并且将人身保险部分置于财产保险之前。保险业法部分则在放松对于保险公司不合理限制的同时,加强了对于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7.
“最大诚信”是保险业经营的首要原则。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信用是最大的资本”,“信用是经商的第一生命”。我国于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单独列为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8.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由于保险合同履行上的继续性,合同交易的结果不能立时显现;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在合同对价方面,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存在着数额不对称的特点;保险经营技术性强,一般社会公众很难窥其堂奥。上述保险经营的特点,都显示了诚信对于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①然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相比较,在告知义务方面,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  相似文献   

19.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作了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保证保险明确规定为财产保险的一种,这对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不可否认,对于保证保险与担保的区别,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等还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对审判实务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汪涛 《特区经济》2007,(8):250-251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保险标的之转让注重的是所有权的转移,实行的是"对人主义"为主兼采"对物主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规定不但不符合"损害为保险之反面"的保险原理,而且限制了商品的交易与流通。而在立法上采取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和"对物主义"对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则能较好地弥补我国保险法在保险标的转让上存在的弊端,较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保险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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