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了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其主观特征体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客观特征体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准确理解"明知"、"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涵义,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轻与最重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了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其主观特征体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客观特征体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准确理解“明知”、“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涵义,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轻与最重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邓瑜 《华商》2008,(3):85-86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罪名在认定上存在分歧。本最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对明知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以经营金额计算。  相似文献   

4.
运输毒品罪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一种毒品犯罪,其对公众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侵害或威胁。成立运输毒品罪不需要特定目的和认识到毒品的具体种类等"品质",只要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即可。不仅直接故意可以构成运输毒品罪,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一般以到达目的地说为主,在特殊情况下以起运说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李长梅 《商》2014,(43):241-24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的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有违反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故意销售明知是假冒这侧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该罪的数额认定方面一直存在争议,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对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6.
邹淇曲 《商》2013,(1):177-177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这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集资诈骗案件时提供了指导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但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其应如何认定?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理论界亦无统一学说。  相似文献   

7.
姚瑶 《商》2014,(20):128-128
当"小悦悦"等一桩桩冷漠的"见危不救"事件发生后,学术对"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被刑法调整的争议不断。赞同者通过不同层面论证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正当性,但很少提及"见危不救"行为救助义务来源,这会使得文章说服力大打折扣。本文通过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救助义务来源进行探究,寻找出救助义务的来源,以期为赞同"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观点提供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8.
票据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立出来的单独罪名,既具有诈骗罪的共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我国法律对票据诈骗罪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无具体详尽的司法解释。目前学术界对本罪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以及  相似文献   

9.
蒋晓艳 《商》2013,(1):170-170
吴英案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争议归根结底是刑法解释的问题。本文从对"社会公众"与"公开宣传","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使用诈骗方法"的刑法解释的角度对该案的裁判进行评析;认为吴英案应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具体行为方式,即使是诱导式询问的某些特别类型也存在构成刑法第306条罪行的余地。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是特别犯与一般犯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藏匿、隐避证人的,属于本罪的毁灭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是他人伪造、变追的证据而使用的,应当属于本罪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工商行政管理》2000,(9):35-37
第三条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 ,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应结合第四条规定的内容。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罪 ,并在这一类罪下又规定了7种罪名。其中涉及商标犯罪的3项罪名与新《刑法》施行以前我们工商系统按照《商标法》及有关…  相似文献   

12.
无功即是过     
无功即是过宋书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同志负一定领导责任,却缺乏责任感和事业心,抱着所谓"少管闲事不落不是"的处事哲学,遇事能推即推,能拖即拖,能统就绕。比如说,他们明知某些行为违法乱纪,但只要无人反映,便不管不问,装聋作哑,"民不告、官不理"。再比如,...  相似文献   

13.
购物,当心挨了熟人“斩”林新华6月23日,《新民晚报》一则消息中有两个耐人寻味的事情:之一为上海某报李记者邀请朋友到熟人任经理的虹桥开发区一酒家,原打算图个价格公道、服务周到,遂点了"四菜一汤",结果一张单子递过来,要付600多元.李记者明知被"斩"...  相似文献   

14.
论洗钱犯罪刑法规制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1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澄清了洗钱罪刑法规制中的一些存有争议的问题,但仍有一些涉及洗钱罪主客观认定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注意,如洗钱罪是否为目的犯、如何对"明知"客观推定的反证进行判断以及不作为洗钱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等.本文结合国内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前不久结案的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关于企业名称法律保护方面做出的判决和以往类似案件不同,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事实认定了原告"利郎"商号属于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被告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登记和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停止使用"利郎"企业名称并限期到工商部门变更。可以说,关于"商号打商号"的企业名称权利的法律保护在国内还较少见,本案反映了中国法院关于企业名称权利法律保护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6.
Steffi 《商业文化》2016,(22):58-61
"学车已经成为了当下社会的刚性需求,但是目前驾考行业比较粗放,学员交钱后无法及时练车、考试,"吃、拿、要"等现象普遍,相信很多人都有一段痛苦不堪的学车经历,甚至还有人戏称驾校是"花钱找罪受"的地方,驾考行业急需改变。"2016年4月1日起驾驶证自学直考等改革事项如期落地。驾培行业面临着大洗牌,行业改革处于政策窗口期,互联网对传统驾培行业的冲击加速洗牌过程。一时间资本和创业者纷纷涌入驾培行业,  相似文献   

17.
价格鉴证是价格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社会责任。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机关衡量"罪与非罪"及罪的大小的重要因素。因此,价格鉴证政策性、专业性强,工作标准高、要求严,倍受社会关注,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实施,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平、公正及和谐安定。  相似文献   

18.
李娜娜 《商》2014,(52):230-230
《刑法》第358条的设置为学者诟病.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界限不明,但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涵盖了强迫行为.当组织卖淫活动中出现强迫行为时,应以组织卖淫罪认定.本条规定的五项加重情节全部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第(二)项至第(五)项适用于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之强奸行为与卖淫行为存在顺承关系.强迫幼女卖淫无需对“幼女”的明知.在认定淫业犯罪时,应放弃对卖淫次数的评价.  相似文献   

19.
走私犯罪是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所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应准确界定上游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内涵,在区分相邻概念和明确范围基础上,根据对象能否为典型洗钱手法所“清洗”,对上游犯罪所得作出类型化的判断。对涉走私洗钱罪“明知”要件的把握应限制于对上游犯罪客观行为的认知,而不要求其对上游犯罪法律后果有明确知晓,在行为人拒绝供述情况下,运用基础事实和推定原则破解证明困境。自洗钱入罪后,以实施洗钱行为帮助走私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出现变化,需从主客观一致原则出发,厘清洗钱行为和走私共犯之间的界限,并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分赃与洗钱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笔者在研究众多学者、专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对本罪作一个系统的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第二部分是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笔者结合通说,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对本罪犯罪构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关于本罪的认定。笔者介绍了本罪的性质,同时对司法认定提出了一定的界定原则。最后一部分是关于本罪的立法完善。结合关于犯罪构成的分析以及第三部分罪的认定分析,笔者从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等提出了立法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