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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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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底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的创新之一是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上部分统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鹿特丹规则》的"上岸"扩大了国际货物运输法公约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加剧了海运公约间的冲突和引发了单一运输方式公约间的冲突。《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间的冲突表面为条约冲突,其实质是不同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互不妥协和国际统一私法运动的超前发展。  相似文献   

2.
《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再次使承运人责任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免除、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均对《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同程度的改变,特别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问题上实行的综合责任制,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预计,它将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对各国海商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长期来对于承运人留置权有很多争论,并且指出了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法律漏洞.本文从性质及构成要件出发,探究承运人留置权与民法留置权的差异.通过分析目前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困难,建议对《海商法》中的留置权条款加以修改以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商》2016,(14)
提单制度形成于14世纪的航运实践,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贸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但由于海运技术的发展和提单故有的缺陷,无单放货现象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时有发生。它对无单放货的相关当事人和国际贸易正常秩序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都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过将二者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而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和赔偿责任限制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总体上说,我国立法者还应结合《鹿特丹规则》和其它国际公约的合理之处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更完善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路明月 《商》2013,(17):208-208
“货物控制权”作为出现已久的事物,既有的货物运输公约和民间规则对之均有规定,但是在细节规定上有所不同。是指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货物的处分权。《鹿特丹规则》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货物控制权作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化构建,然而其制度内核并无多大新意。货物控制权的制度价值重在确保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使用下货方阵营多个主体针对货物的各项权益安全、有序的实现。维护国际商贸,尤其是国际海运各环节的安全、高效和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缺乏货物控制权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过于简陋。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贸易的频繁,海上货物运输越来越重要。海上货物运输的三个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承运人责任部分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变化进行分类总结,在此基础上,对《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变化进行评析:责任期间的扩大使用需慎重;适航的更改、赔偿责任限制的提高、迟延交付的赔偿以及免责事由的更改都具有其存在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潘寅颖 《中国市场》2013,(14):23-24
单一运输方式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于多式联运承运人的法律规则不确定。为应对这种不确定性,《鹿特丹规则》以统一实体法的形式调整包括海运的国际多式联运,优缺点并存。  相似文献   

8.
为推动"一带一路"海上贸易顺利开展,对于沿线各国海上运输法的冲突应予以协调。就绕航行为而言,一部分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或将其转换为国内法适用,承运人承担海商法上的"绕航责任";另一部分沿线国家并未制定海上货运法,或未在货运法中设定绕航条款,承运人承担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绕航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轻,体现了法经济学上的效率性。我国应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其作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或在《海商法》修改时,在保留原有绕航条款的基础上,并入公约相关规定,实现"求同存异"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9.
无船承运人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法律地位的明晰很有必要。美国的《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将无船承运人列为运输中介人,而我国海商立法中间接采用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本文将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服务内容比较,明确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0.
《商》2015,(24)
在国际贸易实务活动中,参与贸易活动的主体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各类合同。在签订这些合同时,参与主体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公约、惯例与规则。他们所适用的惯例与规则仍在不断地完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对各方利益产生影响。从运输与保险两方面来看,其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托运人、承运人、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收货人。一旦国际货物运输中出现风险,买卖双方有权向承运人、保险公司求得赔偿,而各惯例与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所适用的免责条款,都使得买卖双方遭受一定的损失。而在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同时免责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将得不到任何赔偿,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为了尽可能地规避风险、避免损失,我们需要了解容易出现这种风险的各种情形。本文将以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作为主线来探讨可能遇到的空白及灰色地带。  相似文献   

11.
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上的特有制度,它通过在船货双方间合理分担共同海损损失的方法以达到减少海上风险保证海运业发展的目的。共同海损的成立虽与过失无关,但是在共同海损的分摊中,仅对因船方可免责的过失的共同海损可分摊,其它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均得不到分摊。  相似文献   

1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现行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无论在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中,这一制度的形成都是各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达成利益均衡的产物。从承运人的角度分析,实行过失责任制,有利于其降低风险损失成本,将风险限于可控范围内,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效率性。  相似文献   

13.
浅议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何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又称无船公共承运人( 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缩写为 NVOCC).它通常是指自己不拥有船舶,但为他人提供海上运输服务,并通过有船承运人完成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无船承运人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产生的.它的主体主要包括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和承租人,这些主体作为承运人时,则远洋承运人、联合运输中的前程承运人、续程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我国<海运条例>中把无船承运人叫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在国际海运行业中出现了一个与货运代理有着千丝万缕联系而又区别于货运代理的行业,这就是无船承运业务,其从业者就是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各种形式从事着海上货物运输,活跃在我国的航运市场。与此同时,他们也带来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我国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用语。为保障《国际海运条例》的顺利实施,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在《国际海运条例》的基础上,颁布了《中…  相似文献   

15.
高薇 《现代商贸工业》2007,19(6):152-153
《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相似文献   

16.
《海牙规则》名为关于提单的规则,实际调整的是必须使用提单的运输合同,该规则下的提单是指不完全或有特定记载要求的书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实际上不可能不需要一定的书面形式。《海牙规则》并不在意运输合同与提单的区别。本文从运输业的角度论述了作为运输单证的提单与运输合同的一致性,又从贸易的角度对提单作为贸易单证的可设质性、UCP混同提单与海运单、提单为贸易服务而对承运人来说却是一种负担、提单的两种运转方式、FOB下卖方直接取得提单的必然性等问题提出看法,也论及了提单持有人为什么不能向他的转让人追索、对承运人的诉权并不是根据提单而是根据非他订约的运输合同等问题,并探讨了提单作为贸易单证与运输合同的若干区别。  相似文献   

17.
为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自2009年6月15日起生效,生效后过渡期为45天。1996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交水发[1996]880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8.
为了转嫁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国际贸易运输中的相关利益方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种保险在国际海运中尤为重要.通过对国际海运货物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国际海运是国际物流的重要的组成邵分,其高风险性在所有物流运输方式中尤为突出,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货物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在承运人和其他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如何分摊成为了国际物流中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提单公约和提单条款的不同角度分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以期为海运实务操作提供一点借鉴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印婧 《商》2013,(9Z):215-216
现代海运发展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提单制度的一大顽疾。《鹿特丹规则》在提单制度上最大的突破是正视航运业无单放货的现状,及时呼应航运业变革的新需求,对“无单放货”行为合法性作了开放性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根本不同,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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