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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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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索引: 自从9月1日起,新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了两个多月,各地的学习和实施热情很是高涨,其效果已经慢慢呈现出来.在条例刚颁布的时候,业内相关人士都认为,《条例》赋予了业主更多的权利,对物业管理公司则作了许多限制,其中《条例》给社区物业管理带来了六大变化:业主委员会享有收益权;打破了职能部门垄断;业主有权"炒"物业;强化了合同的内容;共用物权业主说了算;开发与物管分了家.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地位,在2004年以来有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其变化的缘由,一是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条例》的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15个条款为业主的地位赋予了法律依据;二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业商品化私有化,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  相似文献   

3.
翟峰 《现代经济》2005,(1):16-18
如今,随着《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和《物权法》(草案)的讨论,随着经济大潮推动下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业主在物管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愈明显,物业管理亦由此而开始进入了真正的业主时代。而支撑物业管理开始真正进入业主时代的基础力量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四权”,即诉讼权、私财权、选聘权和自治权。  相似文献   

4.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按法定程序及要求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由利害关系人对物业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因此,前期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阶段。  相似文献   

5.
李钊  曹阳 《现代经济》2003,(8):26-29
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对《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现就《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以下建议: 1、第七条业主义务中,建议一项:“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 2、建议在罚则中增加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第十条规定要求成立业主大  相似文献   

7.
《现代经济》2003,(1):11-11
虽然我们大家都公认物业管理立法根本上是要保证公平与公正,而不是保证某一方的利益。但是我们还是从各种渠道听到看到“究竟是谁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法。对条例草案内容的最多批评来自于部分从业律师,主要“指控”是:对业主毫无价值可言(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律师、北京业界资深人士刘宏诚先生等),“业主”一词,从居者有其屋、人人都是业主的“业主”和从《条例》中定义和提到的“业主”和从司法程序中诉讼主体的“业主”三个角度去看,明显是有不同的含义。很有意思的是,本次接受专访的几十位律师,极少有在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诉讼中代理过物管企业的辩护人,却有相当多的律师曾为业主或自己与物管公司对簿公堂。是否可以说在类似纠纷中物管企业不愿主动打官司或者律师更可能为业主辩护?是否可以推论,众多律师针对条例草案的批评,更多带有把“业主”下意识地当作司法诉讼中的“业主”的含义? 不管怎么说,如果把物业管理条例暂时理解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们不可能等到物权法出台后,才去关注物业管理最大的受益人——物业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8.
郑华 《现代经济》2004,(3):23-23
依法维护自己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益是广大业主的热切期望.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为业主们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一《条例》在赋予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业主的维权活动进行了必要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9.
徐鸿涛 《现代经济》2004,(10):30-32
2004年7月1日.因为迟迟不肯向广大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北京恋日嘉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和70多名业主代表全部的400多名业主与恋日嘉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判令物业公司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向业主公布3年来的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并接受审计。业主要求物管公司公布管理费账目收支的案例还不少.恋日嘉园的事件却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北京的第一案。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关于业主表决的计算方式既考虑了“物”的因素,也充分地考虑了“人”的因素,和修订以前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应该来说更为合理。一方面以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能充分反映物权;而以业主人数计算,则能平等地考虑每一个业主的权利,不至于造成大业主垄断业主大会决定权、出现忽略或损害中小业主利益的现象。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有的法律界人士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颇多诟病。以前有一本名为《居律师与你购房行》的书把《条例》贬得一无是处;近来又有人在由和谐社区发展中心与焦点网联合举办的“物业管理现状中的焦点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把物业管理纠纷的根源归咎于《条例》,并得出了“《物业管理条例》必须废除”的荒唐结论(以下简称“条例当废论”)。持此论者认为:“目前物业管理制度的问题都因《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12.
物业管理是一项持续时间长、牵涉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综合性活动。而前期物业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初始阶段,已经集中了物业管理的绝大多数法律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政府主管部门等.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和实施以来,前期物业管理引发的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管理企业.  相似文献   

13.
2002年11月21日,物业协会就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草案)座谈讨论基本情况汇总如下: 1、对第一条中有“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整个条例中没有体现出如何维护企业的合法地位、合法利润。 2、建议增加对业主(使用人)无故拒交物管服务费如何进行制约的相关条款。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具  相似文献   

14.
梁柱 《现代经济》2005,(1):14-15
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2004年上半年。当众多媒体对此起彼伏的业主维权事件进行追踪报道,对国家《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物业管理发展态势进行多方争论与评述时。不少业内人士就已经预言:物业管理的业主时代到来了。业主时代的物业管理将会何去何从?面对种种预测与分析,人们的惶惑、迷茫多于欢欣、奋进。不少人甚至发出了“一个辉煌的时代已经远去。一个式微的时代即将到来”。  相似文献   

15.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至今,在行业内引发的最显著效果恐怕就是“妙物管”了!从业主们的身上可以看到“以《条例》为指引,紧跟《条例》步伐”的行为是愈发明显。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与完善,业主们也在逐步地走向成熟,并将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相似文献   

16.
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照该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同时  相似文献   

17.
吴建华 《现代经济》2003,(12):31-32
在做秀之风几成时尚的今天,物业管理行业亦未能免俗。历经千呼万唤之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出台。在众多业主尚未弄清《条例》的条款时,许多物管企业就已迫不急待地奔走相告,嚷嚷着《条例》出台的幕后背景和重大意义,“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创建优良居住环境”之类的标语,横幅挂满了管理小区,仿佛要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只有他们才是最拥护《条例》的。有的城市物管  相似文献   

18.
沈丰国 《现代经济》2007,(11S):60-61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据其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布,关于“业主自管物业”的声音再次不绝于耳,前段时间也有不少的专业人士对此进行专门探讨,大都对“业主自管物业”表示赞许,甚至弹冠相庆,只有个别人表示了自己的担忧,这里笔者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19.
舒可心 《现代经济》2003,(12):36-42
有些人在《条例》出台时就大呼“《条例》出台未获得一致喝彩”而预计《条例》将是短命的,而我认为恰恰是《条例》综合了政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等各方的利益,由于不是倾向于某一方利益的法律,因此没有人“喝彩”是正常的,这就说明没有人因失去得太多而悲伤,也没有人因得到太多而喝彩。可能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对公共区域的管理非常好,但是对业主委托出租的物业却没有尽职尽责。这个时候,应该引导业主选择其他专项权利委托人。但是,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相反的情况,即对业主单独付费委托的事项办理得尽善尽美,而对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却不到位,这就是本末倒置了。  相似文献   

20.
张卓 《现代经济》2003,(2):40-42
据报载:某开发商为不使其开发的物业因质量问题公开化而影响新楼盘的销售,竟“利用”业主鼓掌通过的方式炒掉了其选聘的物管公司,“如果新的公司(指其自行组建的公司)来进行物业管理,一切已经存在的问题都好解决”,开发商对业主如是说。(《中国房地产报》2002年10月9日《谁赶走了甲级物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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