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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模式有较大的改革。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已经一周年了。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规定为证据,并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确立了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3.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核心。认定书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才有证明力,这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应该做到: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勘查  相似文献   

4.
事故     
<正>问:3月26日,我驾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5月13日,交警队给我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单位是否超期限办案?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效吗?答:如果你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未申请复核,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已经生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似文献   

5.
事故     
<正>问:我亲属近日驾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住院。事故已经发生七八天了,但交警队还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请问交警队多长时间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似文献   

6.
值日警官     
<正>事故问:某县公安局派出所的微型面包车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辖区交警大队经调查,在即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货车方提出办案交警大队应当回避的申请,请问该交警大队是否应当回避?答:不应当回避。因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办案的交通警察,不存在单位回避的情形。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回避的情形共三种,分别是:(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已逾三月。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多年的民警,发现一个从来没有的奇怪现象:一些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驾驶员,撞伤非机动车、行人、尤其是发生人员重伤致残的交通事故后,口径一致要求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不像以前那样,一发生交通事故先指责对方如何不是,违反了什么规定,有时甚至恶语相加、拳脚相向。当交警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行…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全新局面。新法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作了新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更为严格,客观上迫使我们迅速建立一支专业的技术鉴定机构,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04年7月21日开始受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鉴定业务。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酝酿筹建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时,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如何按照新法的规定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技术鉴定机构,提升技术鉴定水平,解决交通管理执法需要。二是借…  相似文献   

9.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事故责任的行为。该行为结果表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般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学者们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认为是可诉行为;反之,认为是不可诉行为。  相似文献   

10.
日前,笔者参与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研究。该案件时隔12天,肇事车辆及驾驶人被查获。驾驶人陈述以及现场指认驾驶集装箱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在事故地点车辆颠了一下,发出很大声响的事实,与办案单位调查事实相吻合。但驾驶人失口否认轧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有关部门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笔者审阅了案卷,与办案单位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撰写上,重点对证据加以论述,用证据证明驾驶人肇事以及轧人后逃逸的情节。令驾驶人及其车辆所有无言相对,检察院也比较顺利地批准对肇事嫌疑人予以逮捕。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似文献   

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化了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取消了过去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在执行新的规定中,有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不清楚通过什么途径申辩,坦怨“有理无处讲了”,甚至有的交通警察也对此感到困惑。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是不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规定。为此,笔者根据有关规定作一些阐释,以供参考。首先,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取证过程中有理可讲,有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在…  相似文献   

12.
《道路交通管理》2006,(9):54-58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如果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在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  相似文献   

13.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辟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纪元,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模式.其中的变化之一就是将"交通事故责任"又称之为"当事人责任",二者除了称谓差异之外并无本质变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第92条确立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新规则和新依据,二者分别成为当事人责任"认定"和"推定"的依据.科学、公正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责任成为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内容和重要环节,为了使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了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的权力.  相似文献   

14.
“李贵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李贵相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 69mg/100ml)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云AFE591号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认定李贵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乔芬、李佳宜、李四代系乘客,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这是2007年1月23日上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向各方当事人宣布的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至此,云南省道102线玉溪12.25特大交通事故昭示于众。  相似文献   

15.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事故责任的行为.该行为结果表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般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学者们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认为是可诉行为;反之,认为是不可诉行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就是讨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可诉行为,还是不可诉行为.  相似文献   

16.
这是一个专为读者发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而设的栏目。面对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论是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还是战斗在一线的执勤民警,一定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我们认为,个人的观点可能有对有错,各种看法可能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不同观点的交流和争鸣,更能加深大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认识和理解,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诚恳希望大家都拿起笔都来参加讨论,言之有物、观点鲜明、短小精悍的文章最受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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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已逾三月。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多年的民警,发现一个从来没有的奇怪现象:一些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驾驶员,撞伤非机动车、行人、尤其是发生人员重伤致残的交通事故后,口径一致要求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不像以前那样,一发生交通事故先指责对方如何不是,违反了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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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为读者发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而开设的栏目。面对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论是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还是战斗在一线的执勤民警,一定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个人的观点可能有对有错,各种看法可能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我们认为,不同观点的交流和争鸣,更能加深大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认识和理解,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诚恳希望大家都拿起笔都来参加学习讨论,言之有物、观点鲜明、短小精悍的文章最受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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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规定》的附件6“文书印制、填写说明”中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处罚时,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行政强制措施 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 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调查笔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程序规定》,无论是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还是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都可以由一名 交通警察实施。事实上,在我们日常的 交通管理工作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是由一名交通警察现场实施,而一名 交通警察是不能按照一般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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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专为读者发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而设的栏目。面对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论是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还是战斗在一线的执勤民警,一定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我们认为,个人的观点可能有对有错,各种看法可能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不同观点的交流和争鸣,更能加深大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认识和理解,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诚恳希望大家都拿起笔都来参加讨论,言之有物、观点鲜明、短小精悍的文章最受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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