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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良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2(4):35-37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作为国际经济交往中常用的担保方式,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掌握各自的特点及适用规则,有利于使用者在国际经济交往实践中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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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进一步开展,涉外担保的使用也日益广泛。目前国际的经济担保中,备用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是并列或交叉使用的。众所周知,备用信用证是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制约的。而制约合约保函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在国际上并未被广泛接受。为此,国际商会另外制订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于1992年正式颁发。它不仅适用于简单的见索即付保函、也适用于要求严格的凭法庭判决书或仲裁庭的仲裁书付款的保函,列为第458号出版物。为了便于读者与《统一惯例》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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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用保函/备用信用证实施诈骗的不断升级,银行需要练就更加专业的火眼金睛,不但在融资方面要提高警惕及识别能力,对简单的业务通知也需极为谨慎,以规避难以预料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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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表明,即使已经进入银行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银行仍会失去质押优先权。这一点值得国内所有商业银行注意。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包括国内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及至出具承兑汇票的时候,均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收取不同百分比的保证金。国内许多银行的做法是将该客户在不同时间进行的不同种类的交易项下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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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分为传统结算方式和新型结算方式两种,传统国际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五种,新型国际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国际保理和包买票据(又称福费廷)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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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以外资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件担保,向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已经成为为越来越普遍的经济现象。由于目前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对于国际市场美元贷款利率大大低,加上国际社会对人民币贬值的普遍预期,外商投资企业对人民币贷款的偏好日趋增加,普遍的做法是逐步收缩以往在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转而增加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人民币贷款额度。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大都采取租赁厂房生产的方式,难以提供足额的抵押,同时寻找合适的担保人有困难。在这种情况之下,备用信用证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并且很快受到外商投资企业、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共同青睐。据统计,某国有商业银行2000年1-10月份累计发放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的人民币贷款108亿元左右。正是因为目前备用信用证在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分析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研究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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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6日国际商会以590号出版物的形式公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以下简称ISP98),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ISP98主要适用于担保类型的备用信用证和保函或其他类似的担保文件,在进出口贸易、国际工程承包等领域,备用信用证是为买卖双方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担保形式。在“交易单据化”的今天,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与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都要通过各种“单据”来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对ISP98的解读,分析其对单据审核的一些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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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从其起源,到其发展,都与独立担保制度以及信用证制度紧密联系.可以说,备用信用证是以信用证的形式发挥着独立担保的功能.因此,在制定备用信用证的法律规范时,可以借鉴独立担保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反应出的问题,可以参考信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特殊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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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应支付人的要求,由开证行开始受益人的证书,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标,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由于备用信用证操作简单,只要受益人严格按照信用证惯例操作,在特定期限内,以开证银行的信用担保并承担特定金额的支付责任,因而在世界各地受到广泛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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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把握信用证保兑的法律意义,可以通过比较其与保证,独立担保、备用信用证之间的关系来理解保兑的法律特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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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属于银行贷款品种之一。是指银行以其他银行(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或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等,以下简称“外资银行”)开具的以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作担保。向客户发放的贷款。由于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涉及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国际惯例,且在实际中发生过不少利用虚假备用信用证诈骗银行资金的罪案。因此,为了有利于银行此项业务的开展。本文就银行如何防范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的法律风险作出如下法律提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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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质押优先权的解决方案之一,是开证保证人对保证金质押抗辩权放弃的效力。
即使银行开立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时有保证金在手,作为债权人和质押权人的银行仍可能无法保证能高枕无忧:在我国,银行在《破产法》下丧失或无法行使在保证金上的质押优先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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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行回电:保函是伪造的2006年3月7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应苏美达集团公司的申请开出LC9400644/06号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金额为600000欧元,受益人为SWEDEN ENERGY AND ENVIRONMENT AB SAGVERKSGATAN,SWEDEN,通知行为SWEDBANK,STOCKHOLM,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