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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保单质押理论框架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为借款主体予以构建,故无法适应我国现在部分由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加上实定法规则的缺位,因此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质权何时生效以及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其他人而非投保人时银行质权是否存在都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经分析可知,因保单属于不完全有价证券,因此应以质押合同当事人前往保险公司核押而非保单交付作为银行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针对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他人之情形,银行也必须分情况作出不同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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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2,17(5):50-52
我国目前的银保合作还处在银行保险的最初发展阶段-银行代理销售保单。为加强与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合同的竞争实力,我国银保合作需要解决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的设计,促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改进与完善及银保合作的监管等诸多问题,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符合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是为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后的激烈竞争做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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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城市银行纷纷与保险公司签字合作意向书,双方合作从银行代理销售保单延伸到代收保险费、代交保险金、融资业务和资金网络结算等方面,形成了业务渗透、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中经双方合作共同推出的一款新产品,它的出现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但由于寿险保单作为质押物的特殊性,如何规范的开展,仍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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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哲飞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3,(6)
随着当前金融竞争加剧,银行和保险间业务交叉不断深化,形成了业务渗透、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银行与保险的合作除传统项目外,又增添了新型的贷款业务即在办理居民消费贷款时接受借款人用寿险保单作质押,满足了客户的多元化理财需要。由于寿险保单作为质押物有其特殊性,本文试综合保险与银行知识,联系实务,对银行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一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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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最恶劣的不在于冒充我从银行划款,我相信这仅仅是个案。他们最大的问题是冒充客户签名投保,退一步说,即使我这份保单是我自愿投保的,只要不是我的签名,这份保单也是无效的。这样保险公司一边收着保费,一边什么责任都不承担,真是只赚不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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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不同干其他企业的地方,在于其经营的是长期业务,一张保单的期限常常是几十年。采用的模式是收进保费,签发保单,然后承担未来赔偿或者给付的责任。从理论上说,这张保单是盈是亏、盈多少亏多少,要到保单期满、保险责任履行完毕之后才能准确计算。这和其他企业一笔业务做完之后才知盈亏的道理是一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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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保险业的合作日益加深,使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新产品的开发也不断地升级。保单质押贷款就是本着双方拓宽业务合作、突破传统项目而联合开发的一种质押融资新品。具体而言,它是指投保客户在不影响投保权益的前提下,将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贷款方式。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质押物,寿险保单的规范发展仍值得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