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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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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静 《时代经贸》2007,5(7):193-195
本文通过对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法律特征及其适用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的优点和不足,促进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陈洁 《经济师》2003,(10):5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法律之一 ,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同法》根据国际上的一些做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对于平衡经济利益 ,防止合同欺诈 ,保障交易安全又具有特殊的意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应履行义务而不履行 ,或者不可能履行时 ,拒绝或者暂行停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合同订立后 ,一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 ,另一方的权利即将落空 ,为了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应允许其采取补救措施 ,否则有悖公平原则。文章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作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3.
不安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但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2)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债务;(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已届履行期。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时间和经营状况恶化程度,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以及提供担保的方式和限度。  相似文献   

4.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期权履约危害进行平衡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其目的是贯彻公平和平等原则;与此相对在的是英美合同法上的默示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充分借鉴默示违约的有关原理,发展了传统不安抗辩权的理论。  相似文献   

5.
在法解释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把默示预期违约视作受害方从对违约方违约行径的主观推测向确定实际违约结果发生的一个合理过渡、证明手段和缓冲区间。抗辩权制度之精华已然完全涵括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领域。至于两者适用条件上的差别,根据具体情况略做调整根本无碍于二者功能互渗的大局。  相似文献   

6.
不安抗辩制度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全面、正确履行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它在合同履行中对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这一制度即有其优缺点以及不安抗辩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儒靓 《经济论坛》2002,(14):47-47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反映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以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为对方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提供充分担保或为对方给付之后,不安抗辩权随之消失,一方应恢复履行。所以,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相似文献   

8.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在合同法中适用的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我国作为大陆法国家,在合同法中除规定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还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二者在合同法中均发挥了有力效用,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但适用时也会有冲突之处,其原因还是由二者区别所导致.  相似文献   

9.
丁浩 《经济师》2003,(3):53-54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在合同中往往很难界定 ,但却又时刻困扰着履行义务方 ,到底如何区分和使用不安抗辩权 ,避免纠纷 ,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在理论上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覃盛华  崔同科 《经济师》2008,(4):162-163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特别权利之一。在商品交易合同中,如销货方是先履行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其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将产生影响。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时间,对应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1.
刘洁 《时代经贸》2011,(16):68-68
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这两大制度吸收的同时,也根据国情进行改进,但不可避免有一些缺陷和遗憾。如何处理好我国《合同法》对两大制度的理论吸收和实践适用,弥补缺陷和遗憾也成为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12.
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辨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3.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由于单务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不存在赋予抗辩权的理由,因此。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本文拟就先履行抗辩权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4.
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原有的不安抗辫权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两种制度并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彼此的不足,由于两种制度并存于一部<合同法>,却不能很好地嫁接和结合,不可避免会出现在适用上的重复和混乱.本文将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杭辫权与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应作出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5.
法学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之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法律特征及其纠纷解决等问题,不仅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诉讼中以及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消除人们在这些问题上的疑惑和纷争,也有利于确立并健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模式,更好地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及合法利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土地制度及其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二元化之客观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或为物权、或为债权、或为兼具债权特征的物权、或为物权和债权双重属性、或为多重属性、或为二元化、或为"类所有权"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规范内容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二元化,即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客观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有利于正确适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利于依法实施不同性质的法律保护,真正达到切实保护不同性质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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