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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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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问题。民事生活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绝大部分纠纷几乎都是因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清而起。由此,论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的客体及分类,可以为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客体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2.
蔡峡  熊韬 《现代经济》2004,(9):20-23
近年来伴随住宅小区的出现而产生的纠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而争议的焦点很大部分集中于共有共用部分的权属纠纷.笔者认为,当前须引入并加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弥补我国现行立法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方面的缺失.同时对共有共用部分产权进行确认,以划清公私权属界限.本文拟就物业共有共用性质、范围、业主共有共用权内容以及共有共用范围的管理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3.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界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落于京杭大运河河畔、风景如画的山东济宁运河小区。  相似文献   

4.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S):34-36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的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编者按]  相似文献   

5.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34-36
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 1、共有部分的范围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范围,我国物权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共用部分(共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相似文献   

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使用之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民法通则也未作规定 ,为解决和避免日渐增多的建筑物使用的纠纷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使用权加以规制实属必要。文章着重探讨 :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界定及性质 ;区分所有者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及限制 ;共有部分的管理与费用。以期引起立法的重视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内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在全国各地日益普及,而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纠纷,尤其是有关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从物权法理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大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1,即是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一幢建筑物,由专有和共有两部分组成,每一区分所有人对该幢建筑物既拥有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拥有共有部分2的共有权.  相似文献   

8.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商品房外墙面是全体业主共用的部位,其使用权自然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实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将外墙面使用权约定由开发商无偿和无期限行使。这种约定,一方面由于保留了所有权重要的使用权能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有悖于外墙面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加以处分的民法基本原理。《物权法》制订应当体现建筑物外墙面、楼宇等共用部位的共同共有与专用部位的单独所有相统一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精神。  相似文献   

9.
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共有部分的认定,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重要问题,实践中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有许多涉及共有部分的范围界定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共有部分在物理上是由不可分割之要素所组成,在功能上,是为全体业主所共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约定共有部分及建筑区划内的土地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其建设、投资、产权归属、移交及维护问题,应该从源头上解决,因为产权明晰是定纷止争的前提。  相似文献   

10.
依据正由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属该草案第六章所规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此类建筑物一般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组成.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不属专有而由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法定或约定共有的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一般可分为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施、建筑物基地、附属建筑物等类型.物业管理实践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各相关权利人针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往往会产生矛盾与争执.下文拟从纠纷客体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使用纠纷的典型形态.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小区业主"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更换".  相似文献   

12.
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幢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建筑就是区分所有建筑,这种权利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  相似文献   

13.
郭融 《现代经济》2009,(9):111-112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其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小区车位及车库的归属和效力。为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空间,比如对停车位缺少类型化定性,权属划分标准仍然模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体系构架尚欠完整等。本文试从这些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权法》第74条的正确适用和解决车位纠纷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业主专有权是业主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是传统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之专有权的上位概念。只有将业主专有权定性为占有方能完成其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完美对接。业主须在专有部分的空间范围内有限地行使专有权,当业主专有权受到侵害或无法实现时,业主可以采取公力或私力的方式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5.
住宅小区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的逐步明晰,共有、公用部位产权纠纷短期内有可能显化,一些新型的矛盾纠纷或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为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例纠纷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初浅分析。  相似文献   

16.
商品房屋顶权属既关涉到民法物权法上的诸多理论问题,又是在实务上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本文从一个案例的分析引起,就商品房屋顶的所有权权属及限制和商品房屋顶的空间利用权两个方面,从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邻地利用权、空间利用权角度,对商品房屋权屋顶权属的理论及实务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层出不穷,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8.
刘守熙 《现代经济》2005,(10):10-11
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所有权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业主共有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筑区划内作为主体建筑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归属却比较模糊或含糊其词.作为新建住宅小区,按千人指标配置的附属建筑设施,不光是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还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站、综合便民店、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社区服务中心、学校、文体设施等.这些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按千人指标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19.
李云亮 《现代经济》2007,(8S):42-43
2000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路过美术馆东街的韬奋图书中心(书店).习惯地进去转转。看到新书,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翻其目录。看到“第二章所有权”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节与“共有”节并列。前者没有设计在后者制度内?诧异!这与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属于共有的感觉相反。当即买下.回家研究。  相似文献   

20.
容茂 《现代经济》2009,(12):23-24
房屋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是当前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呈多发态势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对与当前物业管理一些常见纠纷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其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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