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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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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继农村承包地实施"三权分置"后,中央再次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2018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认为,这是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2.
声音     
正在坚持和巩固"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也应当顺应城乡人口双向流动的大趋势,按照放活承包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向,重构集体土地产权的权利体系,有序扩大权利体系的开放性,让出村的人能放心地走、进村的人能顺畅地来。对承包地而言,就是要完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对宅基地而言,就是要探索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  相似文献   

3.
正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块地",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土地资源。江苏省盐城市有耕地1250万亩、承包地800多万亩、宅基地90万亩,其中,有30%左右处于闲置状态,任其破败将造成很大浪费。盘活用好农村这"三块地"大有文章可做、大有潜力可挖。因此,笔者认为可通过流转承包地、用好农地权能、置换宅基地等多种途径,盘活各类农村土地资源,变土地资源为资产资金,让土地成为乡村振兴的新动能。  相似文献   

4.
<正>从根本上说,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加不可能永远靠补贴。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不清,农民承包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是城乡差距的根本症结所在。要想让农民持续增收,就必须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增加农民合法、稳定和可预期的财产性收入,这是一个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5.
申文君 《农业经济》2022,(6):112-113
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是农村宅基地效用发挥的基础。但在“三权分置”过程中还面临权能困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处分权缺失,缺乏健全的退出机制,使用权流转制度不规范。新时期要明确这些权能困境,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构建更为完善的宅基地资格有偿退出机制,尝试创新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提升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相似文献   

6.
为深化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解和认知,本文对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重点探讨了两类三权权属特征和目标指向的异同。研究发现:(1)宅基地三权和承包地三权在所有权强度、资格权或承包权的法定期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残缺度方面有显著差异。(2)两类"三权分置"均致力于提升农户收入和便利农村劳动力流动,但在乡村和城市两个维度有较大差异。乡村维度,宅基地"三权分置"更多服务于乡村振兴,而承包地"三权分置"更加聚焦农业产业的升级转型。城镇维度,宅基地"三权分置"还担负起探索多元主体供应、推动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所不具备的。基于此,本文得出宅基地三权和承包地三权有相似也有差异,需要进一步辨析两类"三权分置",以更好地释放宅基地制度变革效应的结论与启示。  相似文献   

7.
<正>农村宅基地房屋因为其特殊性,在买卖时有众多政策法律约束。什么样的农村房屋买卖有效?买卖后如何过户?卖出宅基地的农民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案例:1995年,老王和村民老夏签了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上约定,老王花5000块钱买下老夏在村里的一处房屋。后来老王在院子里建了7间厢房。现在老王已经是本村村民了,但是为了防止和老夏因为房屋发生纠纷,老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当年的房  相似文献   

8.
<正>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这"一块地",加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块地",总共"四块地",构成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重点。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着眼农地、农民、农业的不可分割及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四块一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以及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改革实质都是  相似文献   

9.
农村宅基地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我国历史上,农村宅基地从来都是农民私有的,共和国开国后,农村宅基地经历了从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演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日益显露出严重的弊端和矛盾,造成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低,宅基地供需矛盾,空心村、一户多宅现象大量存在以及"小产权"房问题,并引发政府与农民、房地产开发商与农民和政府、城市居民与农民和政府的利益冲突。应着眼于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与公平,通过立法,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还农民,变农村宅基地无偿取得为有偿取得,以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促进农村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相似文献   

10.
各地扫描     
<正>广西将整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透露,广西政府已于近日同意该厅出台的《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广西将通过修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村、复垦成耕地等方式,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整治利用,避免土地闲置浪费。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取得的收益,将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自行或整村搬迁进入城镇,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农户,还可获一定的补助奖励。鼓励将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复垦后原宅基地使用者有优先承包权。  相似文献   

11.
<正>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许多农民以土为本、叶落归根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且目前承包地有各项补贴,所以多数农民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进城落户。大部分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害怕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后,如果一旦失业,在城市无法生存,想再回农村时又没有退路,生活没有保障。  相似文献   

12.
声音     
正现在农村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深得民心。土地确权使农民的承包地经营权有经营权证,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使用权证,宅基地上盖的房子有房产证,农民就可以抵押贷款,可以去开店、做生意,这样农村就活了。土地确权以后,农民自愿入股搞合作化经营;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就能搞好。一些地方的实践还表明,在土地确权以后,城市人均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的差距大大缩小了。  相似文献   

13.
"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  相似文献   

14.
正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宅基地是指曾建筑过房屋,已建有房屋或将要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而农村宅基地则是农村村民基于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15.
明晰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运行模式对落实宅基地所有权至关重要。本文基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的改革案例,借助社会生态系统框架,构建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分析框架来分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运行模式。本文发现,不同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运行模式和机制差异较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模式将集体经济利益作为主要动员手段和方式;村民委员会主导模式将行政力量作为主要动员手段和方式;村民事务理事会主导模式将人情关系作为主要动员手段和方式。不同运行模式适用性差异较大,面临多种困境。最后,本文对未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选择和运行提出建议:第一,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为主,多种所有权行使主体并存;第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治理运行机制,明确村民事务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与职责;第三,注重提高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农民满意度和获得感,筑牢深化改革的根基。  相似文献   

16.
政策问答     
问: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家建房余出了0.3亩宅基地,这块地的各种使用费都由我家承担。可是我家邻居张某前年建房时,将新房向后移了0.4米,挤占了我家的宅基地,而且还提出要求在这0.3亩地上开出一条通道供他家使用。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银川市新城区杨和答: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郊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等)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但个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  相似文献   

17.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乡村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及农民切身利益,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以来中国开展了两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地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地区差异,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及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路径,为进一步总结提炼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提供了丰富经验。因此,本文以两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均取得不错进展的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为例,采用政策系统及分析方法,探析其改革实践的政策定位及实践做法,认为未来可以从推动改革成果更好制度化与法制化、规范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现路径、提高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其他农村土地政策及其他农村改革的协同性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8.
祖父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所有权归谁?编辑同志:我家房邻原先是农村户口,前几年他们盖房没有宅基地,正好我祖父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有空闲,我就让他建了房。现在他们家转为城市户口要搬走,镇上决定把他家原先住的三间房宅基地划给另一户农民。我们去找镇领导,想要回宅基地...  相似文献   

19.
我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我们村上李某的哥哥全家于前年由农村户口转为了城镇户口,他们搬进城后,他家原先耕种的责任田便由李某耕种。村上要收回,他们不但不交,还擅自在责任田上盖了新房,后来乡政府出面强行收回。去年,我家因住房紧张,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收回的这块责任田上建房。但却遭到了李某的无理阻挠。请问,我该怎么办?(读者:王青)王青同志: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所以,个人承包的土地,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原先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然应当由集体收回。凡是未经批准,或者是采取欺骗的手段…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三权分置"既要从理论上厘清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权能边界、内涵及相互关系,也要从实践中探索各项权能的实现机制。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着所有权主体虚置和处分权缺失、资格权界定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使用权流转范围受限等权能困境。落实所有权需要实现所有权主体一元化和所有权主体法律化,还权赋能、给予所有权主体一定的处分权;稳定资格权需要严格界定资格权的取得范围,探索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机制;放活使用权应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单个"农民集体"和多个"农民集体"内部流转、租赁和入股,允许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自住或营商,探索闲置宅基地直接入市的实现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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