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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17,(6)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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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农民集体对外行使集体所有权难题,地方实践和学界探索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等同并进行法人化构造、将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用益物权出资成立法人等路径。但是,这些做法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流转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被虚化的危险,应当明确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对其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其特别之处在于其法人属性的动态性与灵活性。前者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具体法人类型可以分地域分时期灵活选择;后者基于对内管理服务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法人属性依其履行职能需要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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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违背了一物一权原则,使同一土地上并存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权主体;且现实中并没有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此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说明村或村民小组(原人民公社生产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此应由他们设立土地所有权管理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发包,为土地流转提供管理和服务。相应地对《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物权法》第60条进行修改,这就解决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把土地权利还给农民,发挥农民积极性,遏制耕地大量流失,促进农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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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以乡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财产和经济资源。它是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源泉。盘活农村集体资产,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实现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是农村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方针的必然要求。农村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是集体所有制,要实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就是维护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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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困境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研究目的:分析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困境,探索从困境中解脱的出路,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收革提供政策建议。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定性分析方法、研究结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键在于是否赋予集体完全的处分权和收益权,集体土地所有者是否具有土地发展权,土地收益在三级所有者之间以及集体和农民之间能否实现合理分配,集体土地资产能否合理管理等。研究结论:通过编制集体才地利用综合开发规划赋予农村集体用地自主权;改革上地税费制度,上地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间合理分配;在规划管控、用途管制机制下推进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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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资产权属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由于80年代中央提出政社分开的改革目标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立法规制不完善,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运营主体及所有权人相当混乱。为解决此问题,必须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唯一法定主体、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村改居”社区实行居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分离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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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框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及其困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复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相应的行使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目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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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19,(3)
《民法总则》第99条在文义上给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须先认识其与农民集体的同一关系,并承认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非法人组织形式,且其多元的组织形式依团体特征强弱呈现出关于人的结合之类型序列。由此,《民法总则》第99条应被理解为,具备法人成立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反之则属于非法人组织。对于主体形式的选择,传统民法奉行类型强制,但当前国际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缓和趋势。中国法人法定主义原则的学理解释过于严格,立法解释应采缓和模式。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一种法定主体形式,同时通过结构创新缓和类型强制。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不应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但须基于其特别法人性质,在成员权和债权人保护方面加强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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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引入“关系产权”理论,丰富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理论支撑,优化不同功能产权的实现形式。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法、归纳演绎法和理论分析法。研究结果:“关系产权”理论契合中国逻辑,显化了农村集体地权关系,推动了土地财产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划分,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在耦合“权利产权”理论优势的基础上,将承包地与宅基地“三权分置”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视角出发,与“三农问题”解决相结合,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新思路。研究结论:“关系产权”理论厘清了农民与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佐证了产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阐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现“三权分置”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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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平分配征地补偿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中,对土地征用补偿和土地收益分配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不明,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不明确。虽然法律规定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界定模糊,对“集体”具体指哪一级哪个组织,缺乏相关法律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农集体经济组织,三者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权代表。然而,村民小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财,土地所有权由谁来行使?乡(镇)政府是国家机关,而不是集经济组织,谁代表乡(镇)行使乡(镇)集体所有权?由于集体土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权属不明,导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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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政策和试点实践来看,宅基地流转沿着农户自决和集体主导的双重路径展开。农户流转农房引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主体因农房转让或者抵押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如果农房流转作为经营性用途的,理应由农民集体为农房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主导宅基地流转场合,农户实现户有所居,社会主体通过集体出让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集体权能充实和成员资格认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居住资格利益;社会主体取得的宅基地权利应因宅基地流转路径的不同,而类型化构造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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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与完善张燕飞,陈平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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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深圳、苏州、宁海三地农村的田野调研发现,工业发达型农村集体经济"收支结构"的差异化变迁呈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种发展趋势:以深圳为代表的私人化、以苏州为代表的国家化和以宁海为代表的空壳化。早期工业化的不同路径奠定了集体组织异质化的历史基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能力决定了集体组织"造血"功能的强弱,股份合作社的地方性实践形塑了集体组织差异化的政经关系。从上述三个维度剖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差异化变迁的实践逻辑及类型建构,有助于从中观层面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行形式的探索提供学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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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改革发展绕不开的事务。从建设新农村角度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必要支撑,是实现农村小康的坚强支柱;从推进农村城镇化角度看,如何处置好农村集体资产,维护好农民财产权益,也是难点焦点。"两会"期间,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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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对解决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缺失问题,推进集体产权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构造应吸收地方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宜定位为以经济统合功能为主,兼具社会、教育功能的综合性农民组织;在制度构造上,应根据属地原则合理设置,以土地集体所有的范围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成员资格的确定宜以户籍为主,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本户籍人员加入;内部治理结构上宜采用"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议行分立模式,管理人员的选任上应引入主管机关遴选制度;同时应建立成员权和财产权、收益分配等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