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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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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专项资金。《森林法》明确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浙江省林业基金制度》出台于1989年,1998年又作了重新修订。制度明确规定,林业基金主要来源于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森林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等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属预算外资金(为区分于财政预算内资金,本文仍沿用1997年以前的称谓)。1996年以来,国务院。浙江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从严格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着手,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预算外资金,属财政性资金,…  相似文献   

2.
周湘英 《绿色财会》2003,(12):17-18
一、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体系 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始于八十年代初,其核算内容包括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征收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保护建设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林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多年来育林基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部门汇总的核算制度,其平衡等式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九个,为:固定基金、拨入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收入、所属上缴育林基金、应付款、借入周转金、营林借款、育林借款基金、应付育林借款;资金占用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十五个,为:固定资产、拨出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支出、营林借款支出、已缴上级育林基金、返回国营采育场育林基金、返回国营林场育林基金、应收款、借出周转金、应收育林借款、应收营林借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库存物资.核算报表包括:①育林基金资金平衡表,全面反映林业预算外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②育林基金收入明细表,具体反映基金、收费项目收入及其它收入;③育林基金征缴情况分析表,按各级征收分成比例反映林业金费的缴交情况;④育林基金支出明细表,按资金使用方向具体反映林业生产性支出与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相似文献   

3.
论育林基金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育林基金不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是营林生产单位的育林成本,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它与林业基金在性质、用途、资金来源和补偿方式上完全不同,因此不能将其纳入预算内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应逐步取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比例分成,将育林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归还给营林生产单位。育林基金的提取标准应以育林成本为尺度,其使用范围应限制在营林生产阶段。建议将育林基金改称为育林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生产费用管理并进行核算。  相似文献   

4.
一、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体系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始于八十年代初,其核算内容包括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征收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保护建设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林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多年来育林基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部门汇总的核算制度,其平衡等式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九个,为:固定基金、拨入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收入、所属上缴育林基金、应付款、借入周转金、营林借款、育林借款基金、应付育林借款;资金占用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十五个,为:…  相似文献   

5.
一、育林基金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各地育林基金使用名称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明确规定要征收“育林费”,有些地方用“育林费”的名称征收育林基金,以致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将其作为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筹较大比例用于非林业项目,并征收营业税等。育林基金作为一种政府性基金,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议统一使用“育林基金”名称。2.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过高,而范围较窄。育林基金征收,对木竹的比例达到了25%(含更改金),使集体和林农负担过重。为保证林业的后续投入,建议调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同时将有国家投入的经济林(木)…  相似文献   

6.
一、育林基金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各地育林基金使用名称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明确规定要征收"育林费",有些地方用"育林费"的名称征收育林基金,以致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将其作为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筹较大比例用于非林业项目,并征收营业税等.育林基金作为一种政府性基金,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议统一使用"育林基金"名称.  相似文献   

7.
最近部分市、县地方税务局,对育林基金视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征营业税,税率5%。我们认为这一做法是不适当的。一、育林基金是林业生产成本性资金。育林基金是按1972年财政部、农林部[(1972)财事字第250号、农林(计)字第52号]文件征收的,文件规定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是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制定的。造林和营林需要大量资金,不但资金投入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经济效益,而且接着以往的会计核算办法,木材生产只计算“采运”成本,不计算造抚”成本,以至造林和营林费用不能回收补偿,森林生产资金无法…  相似文献   

8.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浙江省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票款分离工作将于2002年开始实施,由于时间紧,相关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能否按时实施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款分离工作,将直接影响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和林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因此各执收单位十分关注此项工作的开展。为此本人就做好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问题谈几点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票款分离是国家规范行政…  相似文献   

9.
为了严肃财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财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今年,国务院281号令发布施行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加强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力度。……  相似文献   

10.
全国各地的<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都规定:国有林场的育林基金从林木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这为林业生产部门筹集林业发展资金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单位职能的明晰,企事的分离,国有林场育林基金的这种传统的征集方法,很快暴露出了他的弊端:(1)征集育林基金是政府授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为专款专用的育林基金,它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向林木购买者征收,由林木生产者在林木销售收入中提取,这不能体现基金的性质.(2)这种做法,极大地影响了育林基金的全额及时到位,与国家要求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即收即缴相矛盾.  相似文献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相似文献   

12.
财综 [2001]35号 2001年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三乱”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相似文献   

13.
《中国农业会计》2001,(7):40-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相似文献   

14.
田华 《绿色财会》2001,(11):44-45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浙江省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票款分离工作将于2002年开始实施,由于时间紧,相关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能否按时实施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款分离工作,将直接影响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和林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因此各执收单位十分关注此项工作的开展.为此本人就做好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问题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15.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它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和省级  相似文献   

16.
事业单位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账务处理,由于部门管理观念不同,形成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观点认为:利息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上交财政专户,并且强调除了财政核定的预算内经常性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都属于预算外资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利息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上交财政专户的范围,法规依据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明确界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  相似文献   

17.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将国有林育林基金与集体林育林基金区别开来.1981年林业部、财政部(81)林财字237号<关于提高南方各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修改了国有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制度经过几次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林业经济的发展,但是,育林基金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没有改变原有管理体制的构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育林基金是用于发展林业再生产,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外资金。为加强育林基金使用的管理,林业部门对育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但是,由于育林基金与林业事业费实行两套账核算,核算办法和报账方式不一致,林业事业费按财政部门实际拨款数核算报账,育林基金按实际支出数核算报账。因此,在上报财政部门的事业费报表中,没有全面反映林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收支状况和资金缺口情况,特别是大量育林基金被用来弥补因财政拨款不足所造成的事业经费缺口的情况,没有在事业费报表中真实反映出来,掩盖了林业部门资金供求的矛盾,使本来已经不…  相似文献   

19.
目前,对育林基金的属性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各抒己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育林基金体现政府行为,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畴,有人认为育林基金是林业部门简单再生产资金,对国有林场的育林基金的性质处于争论过程之中,没有定性,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下面就育林基金的性质和管理方式谈几点看法:一、育林基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专用资金育林基金是依据(森林法)为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培育后续资源,实施国上绿化而设立的一项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它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以林养林,是国有林场营林生产建设不可缺少的…  相似文献   

20.
从财政的角度谈育林基金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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