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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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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帮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指导转制事务所加强和规范内部治理,中注协于2011年11月11日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以下简称范本)。范本重点对合伙事务所关注的合伙人条件、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权利与义务、责任承  相似文献   

2.
审计     
首家本土化四大诞生,毕马威华振转制获批 财政部7月13日发布《财政部关于同意设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批复》,意味着其成为“四大”中首个进入转制期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批复》,财政部准予设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同时,  相似文献   

3.
2011年11月11日,中注协正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以下简称《范本》)。针对《范本》制定的背景、原则、主要内容等,中注协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记者:请您谈谈中注协制定《范本》的主要背景和重要意义。中注协负责人:事务所组织形式问题,是行业的重大制度机制问题。从欧美国家的发展实践看,目前事务所主要采取合伙形式。事实上,1994年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就将合伙制列为会计师事务所的  相似文献   

4.
《会计师》2011,(5):F0003-F0003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经会签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相似文献   

5.
北京12月10日,北京注协秘书长汪宁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杨剑涛分别代表双方签订《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习合作框架协议》。行业党委副书记孟晓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签约仪式。根据协议内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将作为协会青年员工的实习基地,协会将分期分批选送部分青年员工到瑞华进行实习锻炼。  相似文献   

6.
于惠 《中国外资》2012,(15):163-164
本文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界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范围、完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制度、完善对于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  相似文献   

8.
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实现国际化进程,会计师事务所被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这对于我国事务所行业是一项全新的挑战,对此,本文从特殊普通合伙制推行的现状出发,对转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龚文  陈醒 《国际融资》2012,(10):58-58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获财政部批准转制,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经营许可证。2012年9月11日,在庆祝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业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候任全球主席兼首席执行官Mark Weinberger先生表示:“我们相信转制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人员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相似文献   

10.
对合伙方式选择的分析 合伙制按照责任承担范围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合伙事务所。  相似文献   

11.
会协[201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帮助指导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完成转制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  相似文献   

12.
彭小辉 《会计师》2014,(7X):56-57
我国财政部于2010年7月发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实现转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能有效提升审计质量。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14,(14)
我国财政部于2010年7月发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实现转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能有效提升审计质量。  相似文献   

14.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合伙制度,其责任形态上的二元性,既契合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合重于资合"的本质特征,又符合事务所控制风险和扩大规模的双重需求。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功能实现首要在于落实合伙人的资格安排和事务所内部的决策权配置,其次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及完善,具体包括:合伙人个人的财产申报制度、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替代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审计收费机制等。  相似文献   

15.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法律责任的确认、承担与举证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特殊普通合伙法律责任中涉及的重要概念,确定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法律责任承担的评判标准、顺序、举证责任及有限与无限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齐鲁珠坛》2011,(3):4-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7.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立法回顾(一)合伙制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被列为第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合伙设立的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动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  相似文献   

18.
7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以下简称"两范本"),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问题,从章程、协议文本规范角度发布规范性指南.  相似文献   

19.
7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以下简称“两范本”),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问题,从章程、协议文本规范角度发布规范性指南。  相似文献   

20.
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力资本高度集中,人力资本具有区别于非人力资本的独特产权特征。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有限责任以及人力资本的"专属性"特征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完善的人力资本责任承担制度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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