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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界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范围、完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制度、完善对于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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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实现国际化进程,会计师事务所被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这对于我国事务所行业是一项全新的挑战,对此,本文从特殊普通合伙制推行的现状出发,对转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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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获财政部批准转制,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经营许可证。2012年9月11日,在庆祝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业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候任全球主席兼首席执行官Mark Weinberger先生表示:“我们相信转制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人员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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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方式选择的分析 合伙制按照责任承担范围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合伙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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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于2010年7月发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实现转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能有效提升审计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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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法律责任的确认、承担与举证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特殊普通合伙法律责任中涉及的重要概念,确定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法律责任承担的评判标准、顺序、举证责任及有限与无限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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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立法回顾(一)合伙制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被列为第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合伙设立的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动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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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以下简称"两范本"),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问题,从章程、协议文本规范角度发布规范性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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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以下简称“两范本”),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问题,从章程、协议文本规范角度发布规范性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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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力资本高度集中,人力资本具有区别于非人力资本的独特产权特征。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有限责任以及人力资本的"专属性"特征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完善的人力资本责任承担制度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