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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法》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而设计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传统国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简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建立的法律依据,从理清国有独资公司产权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人本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国有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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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国有独资公司的思考寿建昱国有独资公司是由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或企业法人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今年七月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形式之一。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当前有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将国有企业改建成国有独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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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依据《公司法》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国有企业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特殊性,多数采取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的形式。因而,其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其公司财产权的实质仍是经营权。如何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从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完善建议两方便探讨这一问题,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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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份国务院颁布了新公司法,它积极鼓励公司自治,废除了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条款和规定,特别是对独资公司作了重要的修改。独资公司分为个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与此同时,对其监管也应相应加强,才能保证一人公司的顺利运行;新公司法也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以符合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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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现了以董事会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的思想。但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董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功能。公司立法应进一步突出董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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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独资公司进行董事会试点,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有效的制度保障建立起了自己的董事会文化,但大部分国有企业离形成具有国企特色的董事会文化还有一段距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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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一种新模式,基于其组织架构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实施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了国有独资公司健康、稳定的运行。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从内部审计监督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意义入手,阐述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审计监督职能,希望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能够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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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发展。我国原有公司法中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种一人公司形式,并未承认自然人独资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但实践中一人公司却大量存在。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法律上的肯定,但由于其内容的简约,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为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及缺陷的阐述,提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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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一)国有股主体“缺位”仍未解决,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独资公司和产权主体多元化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问题依然存在。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各类国有产权代表,通过一定的方式被明确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产权关系也有了明晰的界定,但它们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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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入第五章的“公司债券”中,它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立法表明,我国有两种公司形态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般票的公司债券。这说明在法律上公司可以发行一般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可以发行特殊类型的公司债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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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荻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3):99-102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企转轨公司制运作的较为常见的实现形式,一方面这是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制度的积极探索,另一方面又因其具有股东唯一的特殊产权结构造成内部法人治理制度的局限性。文章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明确应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引进外部董事为措施,完善国有独自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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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能否健康运作的关键在于,国有投资主体与公司之间能否建立起一种既切实保障公司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又能够有效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的机制。健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董事会权力制衡机制成为了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建设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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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文所谈香港中资企业是指香港国有中资企业。香港中资企业包括在香港注册和在内地注册但都在香港市场经营运作的企业。前者是指中国政府部门或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注册经营的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说属于香港公司。后者是指在内地注册但有些业务在香港运作的企业,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国有企业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但必须接受香港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在目前的香港市场上,前者构成香港中资企业的主体,因而是市场关注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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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对“国有企业”的概念再认识问题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经过改革,极少数企业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极大多数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而国有资本只是这些多元投资主体中的一“元”(即使是国有资本控股的)。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形态的企业以后,就不应再称谓“国有企业”,只有国有独资企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再称“国有企业”,不仅名不符实,而且有贬低其他经济成分之意。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资本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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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是改革企业体制的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务管理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郝分.笔者以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现状为基础,就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问题,探讨如何充分发挥财务管理部门的作用,提出相应的对策,即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和创新企业财务管理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