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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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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调整为8%),可据实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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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定
1.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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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正式发布,其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简称广告宣传费)支出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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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特殊性,为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又确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稳定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7月31日正式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做出了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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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正式发布,其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简称“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做出了特殊规定。笔者拟对其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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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结转扣除比较特殊.有观点认为,税法规定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均能实现全额扣除;也有观点认为,在年度纳税所得亏损的情况下,超过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计入所得亏损额,要受五年法定亏损弥补期限的限制,所以未必都能实现全额扣除.本文通过实例予以剖析,得出应全额扣除且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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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特殊性,为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又确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稳定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7月31日正式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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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广告投入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种战略性支出。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宣传的摊销费用,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因此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全额计入成本,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但鉴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额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的条件及标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广告费。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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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双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2):28-29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期末全额抵减本年利润;但两者的税前扣除条件及扣除标准并不相同;再加上有的行业广告宣传费不在税前扣除,有的行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合并计算扣除,这就要求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时要特别加以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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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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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会月刊》2008,(1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1.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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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理论基础与政策规定
在对待公司的公益性捐赠问题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不是一味地激励,而是既要激励也要约束。这一思想在税收制度里面一般体现为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进行限制性规定。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指出: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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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