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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于2005年在我国《公司法》中得以确立,在这几年的司法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其中诉讼费用负担重严重削弱了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导致有价值的诉讼不足,小股东利益受损后的救济没有得到多大的改观。本文通过研究国外的一些规定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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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小股东的弱势地位
在公司中,小股东因持有股份较少而在公司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下,那些拥有支配地位的大股东在一项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往往能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而置小股东的意志于不顾.小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形同虚设,以致于形式上的一股一权的资本平等权导致实质上的股东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在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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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修订,正式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与"股东派生诉讼"相对应的《公司法》第152条仍然存在着一些细小的问题。现试通过对该条文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意见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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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询权是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高管人员的不尽职或失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其改正的权利,其在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早在1993年的《公司法》第110条就提到了股东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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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代持情形中,隐名出资人虽完成实际出资,但却并不享有股东资格、股东身份,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2014版)(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只粗略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名义股东消极履行股东权利,而公司其他股东又拒绝其显名请求时,隐名股东只能根据代持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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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但往往也会成为公司的软肋。股东之间的合作不可避免的存在争议,小争议往往容易化解,但是大争议常常导致股东反目成仇。现通过对股东间失去人合性的剖析,探索解决限制公司发展"瓶颈"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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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盏光线微弱的煤油灯到现在造型各异的LED前大灯.车灯和汽车本身一起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可别小看了它,如果没有车灯。夜间开车的交通事故会成倍增长。当然,车灯的功能绝不仅仅是在夜间照亮路面.《汽车消费报告》现在就为你普及那些关于车灯的事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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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中时,我选择了文科班,大学时又进入历史专业学习,可以说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文科生,但说起读书来真的感到很惭愧,因为这么多年来去书店的次数屈指可数,买的书更是寥寥无几。2009年,在网络上第一次接触了《明朝那些事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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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在现代公司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经常处于被大股东排挤、压迫的地位,因此对小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也是以鼓励投资为目的,从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出发,而构建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