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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立法体例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立法体例问题上,应采民商合一制来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即应将普通担保物权整合规定于《民法典》中,而把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的和特殊的担保形式,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作出规定。这既符合当代民商法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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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已久的优先权制度可以破除债权平等原则,有限保护诸如破产职工企业工资、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特殊债权。《物权法》却未能将优先权制度纳入其中,其原因主要是参与起草的学者们大多认为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原则存在较大冲突,以致排斥优先权。文章从优先权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各国立法的情况入手,分析得出优先权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以物权公示的内容结合各国针对此问题所选择的立法模式,分析得出优先权制度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并非无法缓和,进而提出解决该冲突的规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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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贯穿了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的多重视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增设居住权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就居住权的若干问题,尤其是与所有权相关的征收补偿、征用补偿、物业权益共享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有必要在物权视野下,关注居住权与所有权对抗的实际问题,本研究采用“主体扩充“”生活成本“”贡献度”等分析方案,探讨赋予居住权人补偿权和业主权利的可行性,从而提出缓和两者“对抗”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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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自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创立以来,深受德国法学界重视,并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中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都继受了德国民法所创设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在“物权行为”的存废问题上,则有不同的学说观点。本文首先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剖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局限性,提出了克服这一局限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局限性是可以克服的,物权行为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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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语境下,“共同富裕”的内涵已然由聚焦演变为泛化,并呈现出全面性与系统性、公平性与效率性、长期性与渐近性、共建性与共享性等特质。《民法典》作为新时代国家民主法治的高度成就,具有丰富的共同富裕意涵,并从价值维度、规范维度和制度维度上推动了我国共同富裕的实现。在价值维度上,《民法典》为“共同富裕”提供了精神指引,这主要表现为培育社会力量,为共同富裕提供群体保障,发展市场经济,为共同富裕提供物质基础,健全权利体系,为共同富裕提供目的导向。在规范维度上,《民法典》为“共同富裕”提供了依据支撑,这主要表现为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立法体例与共同富裕的高度契合性。在制度维度上,《民法典》为“共同富裕”提供了机制保障,这主要表现为,《民法典》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民事生态环境保护规则,从而推动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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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最初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呵是后来,生产力的提高尤其是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占有制度越来越显现出它的独立性,足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与所有权、他物权并列存在,体现出调整物权关系的独特价值和地位。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只在其71条中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加以规定,新出台的《物权法》将其单独成编,作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后的第五编,看似地位有所上升,而内容只有五条,立法的单薄显示出研究的薄弱,笔者在此探讨一下占有的制度价值,为了更好地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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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民法典制定的前夕,全国人大计划在几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尽管立法部门充分理解,理论界高度重视,但由于长期的民法文化断层带来的缺失,制定中国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仍嫌薄弱,急需加强。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在体系安排上可以采用七分法,即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亲属法、第三编继承法、第四编物权法、第五编债法总则、第六编合同法、第七编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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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其开创了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了道路。《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对现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两国民法典虽然同属大陆法系,但在历史背景、民法原则、编纂体例及技术风格以及对中国的影响上都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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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从古代罗马法的"对物之诉"到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再到今天的物权,虽然在名称上有着相当的亲缘性,但是,物权无论从其本身的含义还是从其法律背后的利益考量,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物权已日益成为一种类型化的保护方式,作为一种法律产品满足对社会利益保护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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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商法是否应当并入民法典立法引发讨论,目前仍无定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实行民商分立,承认商法的独立性。本文通过对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具体阐释,结合我国商法的发展历史,分析我国实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可行性,构建以《商法通则》为总纲领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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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人口的急剧扩增,许多居民的住房需求无法保证,为了响应群众呼声,本次民法典物权编起草,无论是2018年的第一次审议稿,还是2019年4月的第二次审议稿,都对居住权这一制度进行了专章规定。尽管如此,民法学界对于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仍未达成一致结论,尚存争议。本文围绕这一热点问题探究了我国是否有设置居住权的实际需要,并对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作出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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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应随着社会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债权之租赁权通过立法得以物权化,具有物权核心之直接支配权,得以对抗任何人,是租赁权由债权向物权转变之质的飞跃。光船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又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光船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用益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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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如何,直接关系到让与担保的内外效力。因此,要对让与担保进行立法,不能不先对其法律构造进行辨析。我国立法界一方面已开始了让与担保的立法活动,另一方面却未对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进行有力的论证,以至在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偏差,从而不利于规范让与担保的立法活动。我们认为,从让与担保设定目的和让与担保发展趋势看,应将让与担保定性为“担保物权法律构造”。基于此.对其效力的规定,应当有别于“所有权法律构造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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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条规定是对船舶所有权转让作出的规定,在我国尚未有完善的物权法时,此条规定对于我国船舶物权转让的规制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今民法典的制定已浮出水面,海商法的修订也已提到议事日程,对于船舶物权转让如何调整有必要重新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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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在市场主体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不仅只涉及对物的管领支配,还经常涉及物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即物权的变动。而依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发生,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此,在构建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时,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必须澄清,以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