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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应收债权、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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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财会〔2003〕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本文主要根据这一文件,对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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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融资包括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应收债权出售和应收债权贴现。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买方的,应确认债权出售实现,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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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范了应收债权出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暂行规定》中只对应收债权融资方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却未涉及;另外《暂行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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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财会通讯》2007,(2):94-95
2003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以应收债权为基础的出售和融资事项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注与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确实转移,将其区分为应收债权出售、应收债权质押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业务类型,并对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规定为“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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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应收债权融资是企业为了筹资或加速资金回收等,将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应收债权以出售、抵押贴现等方式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行为。利用应收债权融资,可以迅速地、低成本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应收债权融资将会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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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03]1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的形式有: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将应收债权出售取得资金、应收债权贴现.规定中说明了对每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其中对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和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只是说明参照某种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没有详细的说明.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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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会[2003]1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确立的基本政策,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等,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该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以上政策在财会[2004]3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中得到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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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慧 《财会通讯》2006,(10):42-43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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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现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二三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业务的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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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现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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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的融资策略、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进一步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利用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成为我国企业的一种现实选择。但这些方式对企业高规格、高品质的要求,实际上又把大多数企业拒之门外,融资困难仍是困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大问题。商业信用的普及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许多企业拥有大量的应收债权,而重于管理、疏于利用却是持有者的通病,这一问题正日渐被企业所关注,开始利用应收债权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目前,利用应收债权进行融资的方式主要有质押借款、出售、贴现和置换,这些方式中蕴含着不同的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形式,进而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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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债权贴现的传统会计处理模式 按照原来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发生贴现业务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应收债权的原账面价值贷记“应收债权”(如应收票据科目),即在贴现当时就直接将该应收债权从企业账面上注销,而无论办理贴现的金融机构将来如遭到承兑人拒绝付款时是否有权向本企业追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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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新浩 《财会通讯》2006,(10):43-44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达成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方式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权人)应当确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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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出售自己拥有的应收债权,来筹措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应收债权出售可以分为不附追索权出售和附追索权出售两种情况,笔者现参照国际上的有关做法,分别介绍如下。一、不附追索权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不附追索权出售是指在所售债权到期无法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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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与现行行业制度相比 ,增加了有关债务重组方式下收回债权的内容。本文就此作如下表述 :一、几种债务重组方式收回债权的会计处理(一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根据《债务重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 9条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损失”。债务人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 ,即债权人豁免债务人部分债务 ,债权人应将给予豁免的债务作为损失 ,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具体来说 ,企业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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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规定,以一项资产换入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显然,这两项规定有矛盾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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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融资性质及其核算的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谭立 《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0(3):59-62,66
应收债权融资可分为应收债权质押融资和应收债权转让融资,前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后者是企业的资产变现交易,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能发生转化。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或贴现应收债权时,无论融资协议如何约定,只要企业交付了有关债权凭证、办理完融资手续并取得所融资金,则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若协议附有企业保证还款的担保责任,则由此构成企业的或有负债,不影响出售或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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