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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理人(中旬刊)》1999,(6)
房地产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签订书面转让合同;②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③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④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审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③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⑤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①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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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峰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8,(Z6)
根据我国房地产转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涉及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予等转让行为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的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需核实申报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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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对此概念中的合法方式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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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09月02日颁布,随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并于2003年11月28日颁布。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已于2003年12月01日实施。为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旧版合同”)作了重新修订,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03年12月12日发布。现本所就旧版合同与新版合同之间所存在差异,以及新旧版合同中均存在的需开发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加以注意的主要方面,简要对照和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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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合同备案制度的法律安排及具体界定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合同备案主要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操作。根据以上规定,对合同备案制度我们可以做如下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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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我国一些地方没有关于登记日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确认方式和标准。根据抵押权顺位的法律意义,统一抵押物登记日制度,是抵押管理的迫切需要。房地产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不但受民法的调整,也受行政登记法的调整。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签订的抵押合同并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才形成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权的取得经历了合同签订、申请登记、填发证等法定程序,相应发生多种时间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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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告登记的范围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些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只有期房的转让和抵押可以适用预告登记,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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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用土地与他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问题,由于我国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所以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实践中,由于当事人难以掌握的法律问题以及合同内容订立的问题,导致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出现很多纠纷。尽管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但实用性差,究其原因有三点:1.文本合同的主体一方大多为土地管理部门,而另一方为普通的法人,从这一角度上讲,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和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2.文本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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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当事人能否申请注销?房屋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同)注销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什么风险?这两个问题,近年引起了一些房屋登记机构的困惑,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房屋登记机构开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源于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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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20日发布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1.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2.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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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3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予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房地产已成为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房地产的转让活动,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内容,这其中既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又有不可缺少的政府行政管理。原《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