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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玫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6):84-87
近几年来,以保单为质押的贷款形式正在中国迅速发展。保单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对投保人、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重要影响。本文通过对保单贷款的特征及所引起的法律、监管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加强保单贷款管理的对策,包括完善保险法律、法规,明确保单贷款的地位和经营规范;加强监管,规范保单贷款的运作;保险公司加强业务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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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在重庆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杨先生打算自己创业,不过却缺少一笔资金,这让他一筹莫展。这时,杨先生想起3年前曾购买了平安人寿的一份保险,并缴足了保费,于是他考虑将保单退保套现。保险代理人得知情况后,告诉他不妨作保单质押贷款,既可保全保单,又可获得和退保差不多的现金。经过考虑,杨先生当即办理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3天后,20万元的贷款就到账了,这些贷款解了杨先生的燃眉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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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及意义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以保险公司签发的具有现金价值且未到期的长期寿险业务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质押物,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的个人授信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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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各种贷款方式中,质押贷款是最安全的贷款方式。但保单质押贷款,特别是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商业银行、投保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各自利益,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风险,但只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贷款程序,加强审核与调查,明确潜在风险的防控方法,保单质押贷款的上述潜在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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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地下保单”
按照保监会的界定:非法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境外(主要是港澳)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境外地区的保险公司派推销人员到内地销售保单,内地人员实施为境外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行为;境外地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内地实施向内地居民宣传、介绍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教唆内地居民到境外签投保单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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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保单凭证的无纸化,也就是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采取电子的方式,不再给客户纸质保单;第二层含义是指保单服务的电子化,客户不需要到柜面办理业务,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实现风险可控的批改、保全,提交理赔申请及资料等,提升客户服务的效率,提高客户体验。电子保单对客户来说可以减少保管实物保单的麻烦,为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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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 《大众理财顾问》2008,(2):37
案例 陈先生贷款买了一辆货车.上保险时,陈先生手头紧,没有足够的钱缴纳保险费,就跟保险公司业务员书面约定,一周内拿钱来换保单和发票.一周过去了,陈先生仍然未见踪影.此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催收,并明确告诉陈先生如不缴费,保险公司就不承担保险责任.陈先生心想,保单都已经签发,并且已经起保了,保险公司能不承担责任吗?再说自己并不是不缴保费,只是稍微推后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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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保单质押理论框架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为借款主体予以构建,故无法适应我国现在部分由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加上实定法规则的缺位,因此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质权何时生效以及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其他人而非投保人时银行质权是否存在都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经分析可知,因保单属于不完全有价证券,因此应以质押合同当事人前往保险公司核押而非保单交付作为银行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针对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他人之情形,银行也必须分情况作出不同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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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科技》2005,(9)
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改善众多中国的保险公司正考虑通过上市来改善企业的资本情况。其实除了上市之外,还有不少方法可供选择。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保险公司需要利用一切手段、千方百计增强自己的资金实力。上市似乎是一条途径,然而。在上市的漫长过程中所要花费的大量精力,往往令企业的高级管理层望而生畏。尽管政府鼓励国外战略投资者进入中国保险行业,但事实上,大部分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只是通过在中国的投资获取经验,便于未来及时地建立自己的全资公司,不愿意将商业模式的细节传授给未来的竞争对手。当然,再保险也是缓解资金压力的传统方法之一。在中国,保单持有人是尚未被充分发掘的资本途径。保险公司可以向保单持有人提供贷款,并以保单作为贷款抵押。这种做法在中国是被允许的,而且这种投资通常被视为保险公司的优质资产,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保单贷款改善资本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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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凤迟 《金融经济(湖南)》2005,(6):47-47
近日,张先生拿着一份保单到保险公司领到一笔35万元的借款。“想不到保单的变现能力这么强。”急于购房的张先生欣喜地说。据了解,像张先生这样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借款的人呈现上升的趋势。一般而言,保单借款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已经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可以由投保人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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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农行从2002年开始向上级行争取授权开办汽车消费贷款,并于当年3月份正式办理此项业务。我行与县保险公司达成车贷协议,联手在同城商业银行首家办理车贷业务,2002年3—11月份,我行共办理汽车消费费贷款125笔,金额1670万元,进入2003年,我行除对上述发放的贷款予以清收外,基本停滞了发放车贷,仅投放了18万元,随后.保险公司废除履约保证条款,我行预料到汽车消费贷款的潜在风险,于当年8月份停止了汽车消费贷款的办理,一心一意采取措施进行积极清收到逾期贷款.支行客户部采取多种方式.落实专职人员,通过电话催收、与保险公司联手清收、督促车主按期还贷、跟踪车主扣车清收形式,取得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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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保单为质押的贷款形式在中国迅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关注新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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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法律对保单持有人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规定;将保单持有人视为消费者,混淆了保单持有人与普通消费者的本质区别,弱化了保单持有人的价值,忽视了保单持有人应有的权利;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运营资本的提供者,分担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分享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具有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资格;保单持有人参与股份保险公司治理具有现实可能性和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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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属典型的财产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相关权利主要归属投保人,在法律上为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权,可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寿险保单时,不得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寿险保单,而应要求投保人解除寿险保单并由保险公司协助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寿险保单不得因企业负债而被执行,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应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投保人地位。本文同时就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协助执行寿险保单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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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哲飞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3,(6)
随着当前金融竞争加剧,银行和保险间业务交叉不断深化,形成了业务渗透、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银行与保险的合作除传统项目外,又增添了新型的贷款业务即在办理居民消费贷款时接受借款人用寿险保单作质押,满足了客户的多元化理财需要。由于寿险保单作为质押物有其特殊性,本文试综合保险与银行知识,联系实务,对银行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一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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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人寿保险厦门市分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探讨关于保单质押贷款的前景及市场需求;保单质押贷款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营销推广方案的配合、市场细分和定位;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该项业务的定位、利弊分析及改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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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城市银行纷纷与保险公司签字合作意向书,双方合作从银行代理销售保单延伸到代收保险费、代交保险金、融资业务和资金网络结算等方面,形成了业务渗透、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中经双方合作共同推出的一款新产品,它的出现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但由于寿险保单作为质押物的特殊性,如何规范的开展,仍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