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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律形式塑造公司法律人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删去。体现了立法的进步。笔者认为,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不但与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股东出资后仅享有股权的精神相冲突,而且与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享有对所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原则也相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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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凤焕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1):36-38,42
法人的合并并不等同于法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法人合并后成立的新法人,应对合并前法人的债权、债务一并承受.而在法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中,出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依公司法原理及规定,公司对于属于股东自身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因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而且,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即变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得任意抽走自己的出资,而只能取得因投资而产生的股息和红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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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几种出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波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4):37-38
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法》第23、25、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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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董事会有效性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公司董事会的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经营。董事有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前者是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后者是公司外部人员;在法人股东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大法人股东会派出自己的代表担当持股公司的董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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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减资的法律适用 (一)公司资本的保全原则 1.《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均不得抽回股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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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现行《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说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但是一人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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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4,(12)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发起人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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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新《公司法》这样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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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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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2):29-31
非货币出资是指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在公司登记实践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情况也错综复杂。而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却仅只言片语,十分简单。对此,公司登记机关如何从公司立法的原则精神出发,严格、合理地规制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行为,把好企业登记关,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撇开五花八门的表象,对非货币出资的登记规制关键是要理清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哪一类财产或财产权利可据以出资?二是这类据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还应当具备什么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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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的一种新模式,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二者都可以采用查账征税与核定征税方式来确定所得税纳税额,规定基本一致,但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在人格、财产、责任等方面容易混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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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与世界各国对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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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公司由于其具有诸多的优越性,必须正视有其存在的土壤。但由于一人公司股东易于滥用公司人格图谋法外利益,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立法上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制。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推定制度存在其不足。在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但意志未能独立于其出资股东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同样应该否认该一人公司法人格,由一人公司股东及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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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人格否认做出规定。国务院、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实施一系列有关解释、批文,如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等,大大提高了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性,并且对于修改《公司法》、完善公司人格否认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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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的一种新模式,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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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在第190条、第19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这些规定过于僵硬,难以符合实践中纠纷解决的需要。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出现公司僵局或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形时,因缺少法律依据,司法难以承担救济重任。以我国《公司法》修改为背景,本文认为,应赋予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或至少将解散事由弹性化,由此使得法院有明确依据根据股东的请求来判决是否解散公司,而股东权利的救济手段也由此变得更为丰富。本文的股东解散请求权并不包括股东请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的权利,而是指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准确地说是“强制解散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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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分期缴纳制改为认缴制,使得股东出资期限与公司偿债能力呈反向变动,导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成为公司法上的新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观点,主张在公司偿债能力出现严重不足时,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视为届满,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适用比较,明确其特殊性与司法适用条件,分析其请求权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从请求权主体、适用条件、清偿范围三个层面探讨该制度的构建,以达到在认缴制资本制度下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