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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3月,以第51号局令发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方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对解决产品质量纠纷,加强产品质量申诉处理的管理和规范起了很好的作用。 1998年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的职能。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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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第五期) 五、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的告知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做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论采取了哪种处理方式,都应告知申诉人。告知不表明申诉问题已处理完毕,也不是指满足了申诉人的要求。告知可采用不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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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原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质量投诉的范围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产品存在缺陷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诉讼解决途径,没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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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黎明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3):31
例一:A地质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A地一商场购的某食品有质量问题,而其生产厂也是A地,要求质监局帮其维权。A地质监局接报人员立即组织对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并协调该厂与消费者赔偿事宜,但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成,受到消费者指责。且不论消费者做法如何,但就此案而论,A地质监局受理申诉显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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