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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费包干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关系到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稳定。然而.在征地补偿安置的实践中,安置程序、安置费用的使用等还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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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3日,英山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审计局制定的《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试行办法》,下达全县执行。这是该县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监督,保护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在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国家审计监督的新举措。 英山是个农业县,农业人口占全县人口的80%,农业收入占全县国民生产总值的70%以上。长期以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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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爱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2):40-42
按照我国《农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土地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形成的,按照居民居住村落划分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包括乡(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核算是农村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保障,合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农民的就业,开拓农产品市场,增加农民的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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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里,法律强调的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在征地实践中,“被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及农业生产设施常常因实施征地遭受破坏,致使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蒙受损失,引发征地纠纷,诱发征地上访、集访、重访。本文试图通过对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损失补偿探索,进一步丰富征地补偿内涵,寻求建立全覆盖的征地补偿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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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35号文批转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房地局,上海市规划局“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暂行意见”。文件规定从2005年起,以村为单位,在征用农民土地的时候,可以留下5%-10%的土地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村级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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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是困扰农业经济发展的问题,本文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涵和外延确定的基础上,认为在法律上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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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笔者在沿海某省A市的一个拟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村进行普查性调研。调研中发现当地现行农村征地补偿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以被征地农民群众对现行农业生产性和生活性用地赔偿标准的不满意程度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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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农村三十年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城郊特殊的地理位置存在诸如土地粗放经营、失地农民增收困难、减负工作任重道远等问题。建议完善政策,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对已经失地农民采取特别的社会保障措施;尽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鼓励城乡人口双向流动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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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LW市几个被征地村庄的调研揭示了城市化背景下农地征用中存在的3个主要问题:村委会成员控制征地过程侵害村民利益;农村征地导致村民内部的财富两极分化;村民集体维权举步维艰。这些问题背后,既有深层的制度和政策因素,又与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相关,还涉及外来势力对农村集体经济单元的渗透。村委会成员对征地过程的控制问题其实不是简单的代理问题,而是一个制度性"取代"问题;被征地农村的贫富差距问题实质上体现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公有财富的不公平再分配;被征地村民的集体行动困境则是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在外来势力参与下的极端情况。 相似文献